近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内部会议上再次明确提出,禁止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集中交易,历次清理整顿的核心工作也都在于清掉交易场所的“集中交易”,不允许交易场所业务模式上存在涉众。
禁止地方交易场所开展集中竞价
2011年国发38号文件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2012年国办发37号文件规定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证监会认为:集中交易方式一般适用于从事标准化产品交易的公开市场。目前,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基本可分为权益类、商品类两大类。权益类交易场所可以再细分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的主要产品(股份或债券)虽然为标准化产品,但由于这一市场定位于私募市场,股份或债券持有人数较为集中且不以短期买卖获利为目的,不需要也难以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其他权益类交易场所交易的产品应当属于非标准化产品,交易双方的需求也是个性化的,更不适合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定位应当是商品现货市场,现货市场的功能在于促进商品流通,交易双方的目的是实现商品交换。在现货市场上,交易参与者对于商品的供给与需求不尽相同,具有个性化、非标准的特点,因此现货市场交易的商品也应当属于非标准化产品,不适合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寻求突破
2019年3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第13条关于交易方式的规定中提出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集中竞价、协议等方式进行。
2020年3月1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包头市稀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当中提到要鼓励稀交所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机制。
38号文件与37号文件作为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有些内容已经不符合新时期和新形势下的行业发展需求,因此才有了相关部门发布指导文件对集中竞价模式进行突破和尝试。
法规规定的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可以采取的交易模式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规定了商品现货交易方式限于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1、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协议交易的价格是由交易双方一对一协商产生的,价格透明度差,不同交易之间的价格波动性也很大。从交易制度的理论发展来看,协议交易的价格发现功能较弱,并不适合作为公开市场的主要交易制度。
2、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单向竞价交易的优势不在于提供流动性而在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而现在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欠缺的正是流动性,单向竞价交易应该在流动性问题得以缓解,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进入平稳发展阶段后引入。
3、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是指省级政府通过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交易模式以及交易业务许可制度认可的交易模式。
监管部门应注重实质监管
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标准化合约等是期货交易所的特点,但从全球范围来看,并非期货交易所的专利,对地方交易场所的采用不应一概禁止。在严格执行各种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近几年我国地方各类合规交易场所失去了流动性,发展举步维艰。
随着交易场所清理整顿三年攻坚战的即将结束,有些省份监管部门已经从原先的注重形式监管变为注重实质监管。交易场所挂牌的产品应具备产业基础,因地制宜。监管部门评价一家交易场所的实质要件,一方面应看企业参与度如何,交易产品有没有一定的交割量,产生了多少货物贸易;另一方面应看交易场所是否为实体企业提供了较为完善的配套服务,比如物流、融资、信息服务等。
名词解释
集中竞价:一般而言,是指二个以上的买方和二个以上的卖方通过公开竞价形式来确定商品买卖价格的情形。在这种形式下,既有买者之间的竞争,也有卖者之间的竞争,买卖各方都有比较多的人员。集中竞价时,当买者一方中的人员提出的最高价和卖者一方的人员提出的最低价相一致时,商品的交易价格就已确定,其买卖就可成交。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形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收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分成“收单阶段”和“撮合阶段”,两个阶段是分开的,理论上说,一个交易日可以设置多个收单阶段和撮合阶段,两个阶段的时间间隔也是可以调整的。另外一个极端是,如果一个交易日内设置多个收单-撮合区间,且收单-撮合之间的时间间隔趋向于无穷小,那就可以等效于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非连续竞价交易:首先是竞价交易,解决了买卖双方直接成交的问题,同时它是系统不断的买卖撮合,解决了效率问题。非连续竞价交易应该是在某一个时间段进行连续竞价交易,在这个时间段它也是连续的。就像所有的买卖双方在更短的时间内来进行买卖双方的撮合成交,由于交易时间短,所以买盘和卖盘都集中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交易,买盘和卖盘的量就会比较大,那么交易反而能在很短的几分钟内达到一个峰值。
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的差别,就在于收单与撮合之间的间隔时间差,连续竞价在理论上,是“即时”对订单进行撮合成交的,当然啦,由于技术系统、数据传输等各方面的原因,这个理想状态下的“即时”撮合是没办法实现的,但是世界上各大交易场所,对自己交易系统都在比赛缩短这个时间间隔,因为对于竞价交易而言,间隔越短,成交笔数越多,价格变动越灵敏,交易效率也就越高。而对于集合竞价,实际上就是人为的拉长了收单与撮合之间的间隔时间,从而降低交易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