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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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八部委呼吁给区域性股权市场“松绑”

发布日期: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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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管理局等八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从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等七方面提出三十条《指导意见》。其中,《指导意见》(二十三)条明确提出:“推动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有关政策规定”。这条意见,意味着国家部委层面正式宣布要给区域性股权市场“松绑”的积极信号,若能落实,则必将大力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的创新发展,使区域性股权市场进一步发挥为广大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的作用,意义重大。

一、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急需破除“有关政策规定”的限制

        自2011年国发38号允许区域性股权市场存在以来,经过近十年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发展,全国已开业运营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已有34家,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3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第98条,首次赋予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法定功能和地位。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各省级政府和证监会协同监管的区域性证券市场,将是地方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是地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和核心平台,迫切需要大力发展。但是,区域性股权市场至今仍然未能摆脱2011年国发38号将之视为“清理整顿的打非对象”、“金融风险策源地”的历史烙印,限制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政策规定”仍未能清除。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存在五个方面的政策限制

        据研究梳理,目前需要修改的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严加限制的有关政策规定,主要存在于三组文件之中:第一组:2011年11月《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2012年7月《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这是根源性文件,虽然允许区域性股权市场存在,但是严加限制发展。第二组:2017年1月《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2017年5月《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在第一组文件基础上,提出“规范发展”,大幅放松了限制性规定,但是仍然完全继承延续了第一组文件在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方面的限制性规定。第三组:2020年4月《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业务有关事项的函》(证监会清整办函〔2020〕30号),提出了比证监会令【第132号】更为严格的限制发展的政策规定。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受到的政策限制较多,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是交易制度方面严加限制,无法适度活跃股权交易。
        2017年,甚至将2011年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变更为“区域性股权市场”,从名称中删除了“交易”二字,可见交易限制之严厉。“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证券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等要求,从交易制度上限制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

        二是融资产品方面严加限制,产品单一。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债券产品只有区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一种。2017年1月,将很受市场欢迎的私募债也取消。而且,可转债也仅仅只能转换为股票,不能转换为“股权”、“股份”。

        三是公司治理方面严加限制,甚至限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据统计,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展示的企业,95%以上是有限责任公司。证监会令【第132号】第五十二条,允许区域性股权市场参照股份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融资服务,但清整办函〔2020〕30号则禁止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四是投资者方面严加限制。
        区域性股权市场采取合格投资者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是合理的。但是,30号文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原则上只能是“机构投资者”,封锁了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面向高净值自然人投资者的发展方向。

        五是产品持有人数量严加限制。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的三个方面

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无非三个方面:

        首先,破除国家层面在前述五个方面的有关政策限制。
破除已不适合当前市场发展要求的政策限制,有效弥补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发展中的功能短板,才能实现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破除政策限制方面,主要症结在于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地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不放心,怕各地控制不住风险。

        第二方面,地方政府切实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
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信用平台等对接,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参与,推动商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第三方面,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本身,努力规范业务运作,把区域性股权市场真正打造成为专业、高效、安全的中小企业直接投融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