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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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路径研究

发布日期: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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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王建平  陈柏峰  康永博

一、引言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本质上属于一种市场失灵(Deyoung et al.,2015;吕劲松,2015;Bongini et al.,2021)。我国中小微企业近4000万家,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科技创新、扩大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周天勇和张弥,2002),但也普遍存在融资难等问题(李广子等,2016)。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并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等作出明确要求。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大对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近年来,我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包容度和覆盖面持续拓展,特别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取得积极成效,有力地促进了中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其中,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塔基,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功能发挥方面仍存在不足,也面临着一些体制机制性障碍。随着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如何进一步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已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利于满足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达成广泛共识(Churchill,1983;郑曙光,2012;Gerakos et al.,2013;李至斌,2020),但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定位尚未得出一致结论。一是尽管众多研究都认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坚守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定位,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服务对象不应局限于中小微企业。牛播坤(2021)认为区域性股权市场要扩大服务覆盖面,为地方政府和国企融资提供平台和流动性支持。蒋大亮等(2021)提出要将区域性股权市场打造成政府引导基金的退出平台。二是有学者指出应允许区域性股权市场之间加强互联互通(刘明康,2021),甚至开展跨区域经营(余瑞玉,2020)。魏若晨和严骄(2021)认为区域性股权市场要通过联盟、合并等方式实现规模效应,其本质是希望打破区域性限制。张云峰(2021)建议按照“统一后台,开放前台,多地挂牌,共享资源”的策略,实现市场间的一体化发展。三是对于如何更好地发挥市场功能,现有研究给出不同的发展思路。有观点认为要引入做市商制度、降低投资者门槛,通过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赵荣权等,2019;王克勤,2020)。黄振雷等(2016)认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通过定价策略、华盖用户策略以及分发者策略吸引双边用户,通过构建数据库、设计匹配制度以及坚持创新等增加用户的活跃性,增强跨边网络效应,促进市场持续发展。张亨明(2020)提出要将区域性股权市场打造成为小微企业的融资中心、政策性平台和资本市场服务的延伸。李宏伟(2020)和马帅(2020)认为要畅通转板对接机制,李至斌(2020)进一步指出要从合作互认、联系对接与转板机制等方面,加强与更高层次资本市场间的有机联系。也有学者提出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增加私募债、优先股、股权众筹等产品和业务(孙菲菲和蒋冠,2018;姚禄仕和赵佳卉,2019;凌云,2020)。在实践层面,区域性股权市场经过初期快速发展后,目前已面临一定的发展瓶颈,亟待统一发展思路、明确发展路径引导、推动市场高质量发展。

       上述研究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路径和产品创新等进行了分析,但对其市场定位和主要功能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也缺乏对区域性股权市场成立以来形成经验做法的系统总结与深刻反思。为弥补这一研究薄弱领域,以及满足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的现实需要,本文在开展系列现场调研、座谈交流基础上,系统思考市场功能定位和业务逻辑,从监管理念、发展路径和生态体系等三个方面分析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瓶颈背后的原因,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和主要功能,提出了从交易机制、登记托管、融资服务、投资者适当性、中介服务等方面制定适合场外特点的业务规则,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能力,补齐资本市场支持中小微企业的体制机制短板。

二、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初步建立了监管制度框架和央地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系统有序的市场生态。《证券法》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定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体制和底线要求等事项。证监会先后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等制度文件,建立央地协同监管机制和信息报送制度,明确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提出了规范发展的具体要求。证券业协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明确了自律管理要求。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作用得到初步发挥,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关系更为密切,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与地方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结合得更加紧密。截至2021年底,35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服务中小微企业18.68万家,累计实现各类融资1.66万亿元,其中股权融资3716亿元,服务企业中累计转沪深交易所上市69家,转新三板挂牌737家,被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收购58家,改制为股份公司5390家。

       2020年以来,区域性股权市场各项业务试点稳步推进。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工作在浙江顺利启动,一方面重新梳理业务逻辑,树立服务理念,建立孵化、培育、规范企业的分层体系,并整合中介服务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进阶式全链条服务。同时深化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交易所、新三板的合作机制,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另一方面推动地方出台支持性措施,加强地方资源整合,推动高质量企业进场,汇集政务数据、披露信息等建立成长数据库,并通过设立配套基金、整合地方金融资源等方式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提升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功能和服务效果,不断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生态。浙江省和宁波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根据上述思路,简化推荐挂牌等入场手续,依据非必要不披露原则降低企业信披成本,建立分类分层管理体系及与各层次企业相适应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和资本市场普惠服务体系。经过一年的探索与实践,两家区域性股权市场集聚和服务优质企业的能力有效提升,融资能力明显增强,上市培育成效显著,地方资源整合能力进一步加强。依托北京和上海股权交易中心开展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落地实施,截至2021年底,已完成15单共计17.1亿元的份额转让。广东、江苏等17地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了区块链建设试点,初步建成了“证监会监管链—地方业务链”的双层架构,其中10家纳入了中央网信办牵头组织的“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范围。证监会通过区块链建设推动数据标准制定和统一规范工作,实现了数据的穿透追踪、关系图谱、统计和稽核规则分析等功能,并为未建地方业务链的地区搭建了数据报送专链。全国35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已按统一标准将业务数据上链并存入证监会监管大数据仓库,实现了监管报表自动生成和穿透验证。区块链建设提升了区域性股权市场整体基础设施水平,统一数据治理规范,为加强风险监测、实现穿透监管、创新应用场景奠定了基础,同时提升了地方资源整合的能力和效率。

(二)存在问题

       区域性股权市场经过初期快速发展后,目前已面临发展瓶颈,亟待统一思想、明确发展路径引导、推动市场高质量发展。基于各方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和转让服务的认识,在起草11号文和《监管办法》的过程中,参照交易所和新三板市场的模式,制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有关业务规则。但从11号文发布以来的探索实践来看,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情况未达预期,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企业数量多,但总体质量不高
       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传统行业居多,公司科创属性和发展潜力不足。以启动创新试点前的浙江股交为例,1364家挂牌企业和8653家展示企业中,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占比50.5%,500万~3000万元的占比40.3%;挂牌、展示企业中轻工制造、机械设备、纺织服饰、商业贸易等传统行业占比分别为90.5%、84.5%;在有信息披露的挂牌企业中,54%的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未盈利和微利(利润0~50万)企业占比63%。
2.融资方式多,但直融能力不足
       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方式较多,主要包括股票和可转债发行、股权质押、银行信贷对接、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等。2018~2021年累计实现各类融资9411亿元,切实解决了一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区域性股权市场在直接融资方面能力仍然较弱,2018~2021年股权融资仅2668亿元(包括企业的增资扩股),其中非公开股份发行融资仅160亿元,17家市场无股份发行,线下增资扩股为2457亿元,存在较严重脱媒现象;中小微企业可转债发行611亿元(占比6.5%)。
3.转让需求少,且业务未能闭环
       2018~2021年,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企业的股份(股权)累计转让成交额2180.3亿元,相对于托管总股本规模(2021年底3.3万亿股)而言,年均转让比例仅为1.6%(不考虑转让溢价,按每股1元计算,实际转让比例会更小),转让需求相对较小且多发生在场外,绝大多数公司未进行过转让。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系统完成的转让成交额仅227.9亿元(占比10.5%),且主要集中在上海等少数几个地区,线下过户成交额为1952亿元(占比89.5%),大部分是托管商业银行的股权转让。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需求少和不进场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股东人数少、分散度不够且多数企业没有外部股东,根据2020年9月问卷调查,98%的挂牌企业股东人数在10人以内,以创始团队及其家庭成员为主。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没有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对接或职责分工不清楚,股权变更时需要两边同时办理手续,转让业务没有形成闭环。
4.商业模式未形成,持续经营能力差
       2018~2021年,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年均经营收入为3566.5万元,年均净利润为829.8万元。总体上看,运营机构收入较为稳定,且能够有一定盈利。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自身商业模式和商业逻辑没有形成,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不足,个别运营机构仍面临一定生存压力(2021年有4家亏损)。目前运营机构的资本实力不强,2021年底平均净资产为1.9亿元,中位数为1.6亿元,超过3亿元的仅9家,少于1亿元的11家。各地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服务方面的探索和投入严重不足,至今没有打造出对中小微企业的基础服务能力和团队。从近几年情况看,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融资和转让服务收入无法支撑其持续经营;挂牌展示费和政府补助贡献较大,主要是安徽、山东等部分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较大,推动符合企业入场挂牌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奖励,但由于省内企业资源有限、政府奖励逐步退出、企业没有获得感等因素,该部分收入的可持续性较差。
5.政策措施未聚集,部分偏离了定位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并在其主导下建设起来的,是地方政府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也是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但多数地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基本功能定位认识不足,未能将其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扶持性政策措施的集中落地实施平台,各种政策仍大多分散在财政、科技、农业、工信等各个部门,难以产生政策聚合效应。个别地区偏离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基本定位,成为地方政府债务的融资平台,或者疏于监管,运营机构存在的违规问题未能及时整改,甚至成为其他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的融资通道。
6.与多层次资本市场未建立有机联系
       截至2021年底,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服务的企业中累计转沪深交易所上市69家,转新三板挂牌737家。由于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沪深北交易所、新三板的联动机制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上述上市(或挂牌)企业在辅导期或辅导前均从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了摘牌。在调研中了解到,多数证券公司不鼓励企业在上市前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担心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披露的信息若与上市材料中披露的信息不一致,会给企业上市造成麻烦。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塔基,需要发挥其在企业上市培育中的积极作用。但从目前现实情况看,区域性股权市场未能与其他层次资本市场建立有机联系,不但不能发挥对拟上市公司的规范培育作用,反而成为拟上市公司要有意回避的场所。

(三)主要原因
1.监管理念需进一步理顺
       区域性股权市场由证监会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协同监管。根据11号文有关要求,证监会主要是从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等角度制定相关业务和监管规则,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对出现的风险苗头进行提醒。省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地方金融局承担日常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存在较为严重的“重发展、轻监管”倾向,部分地区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证券交易所”看待,希望其短期内就能对地方经济起到促进作用,甚至是帮助地方政府缓解债务压力,而不注重其长期发展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功能发挥。加之地方金融局监管能力不足,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出现的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得不到及时处置。
2.发展路径受场内思维影响较深
       从近几年的探索实践看,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理念具有较为明显的场内市场特征,无论是证监会出台的监管办法,还是地方政府和运营机构,都以中小微企业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股权转让为主要发展方向,制定的业务规则和业务流程具有较为明显的交易所等场内市场色彩。如服务对象主要定位于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挂牌需由中介机构推荐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证券发行品种、发行程序和转让程序,明确挂牌企业、展示企业区别等等。近几年发展困境表明上述发展理念和发展路径并不适合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应切实从省内中小微企业的实际出发,从私募股权投融资活动的非标、大宗、低频、私密等特点出发探索形成有别于场内市场的发展模式。
3.生态体系仍不够健全和完善
       11号文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底修订的《证券法》也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其功能定位,但由于区域性股权市场仍是“地方批、地方管”,不属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机构,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体制机制性障碍,没有建立起完整的业务生态体系。一是区域性股权市场赋予的职能过多,专注度不够。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既是股票发行、转让的场所,又是股权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还具有部分中介机构职能。而这些业务之间却没有形成业务体系和逻辑,绝大部分业务未能体现出专业能力,成为持续发展的突破点和重要支撑。二是制度性约束较多。股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不足,融资、转让业务没有形成闭环,市场参与者难以享受资本市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市场运行和交易成本较高,对市场主体吸引力不够。三是私募股权投融资生态尚未形成。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满足私募股权投资需求的高质量企业聚集不够,运营机构和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专业机构参与较少,市场活力不足。

三、进一步厘清功能定位

        目前,我国处于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关键期,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正发生重大变化,多层次市场改革加速推进,作为塔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从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实践看,交易所模式并不符合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真实服务需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应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大局中统筹考虑其功能定位,围绕补齐市场结构性短板进行破题。既要考虑结构性和外部性,增强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核心功能,发挥其在培育企业上市中的积极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推进和直接融资比重提升;也要考虑公益性和普惠性,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贴近当地、服务草根的特点,为本地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综合服务和资本市场基础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成长壮大。

(一)明确定位

       《证券法》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11号文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上述法律法规决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核心功能是服务中小微企业,应坚持服务导向和区域性、私募性的基本定位,且具有一定公益性。
1.服务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是经济新动能培育的重要源泉,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增加、激发创新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我国资本市场经过30年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在促进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市场体系不完善、各层次发展不协调等问题。沪深北交易所、新三板等全国性市场服务能力有限,只能覆盖大型成熟企业和有限的头部中小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覆盖面广,服务方式灵活,推动其规范发展,将更多小微企业纳入服务范围,有助于健全资本市场体系,补齐多层次资本市场短板,使资本市场更好发挥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2.区域性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按规定实施监管,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11号文明确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这一规定与省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监管职责是相适应的,有利于防止因市场覆盖范围与监管覆盖范围不一致带来的监管悬空问题。从历史情况看,跨区域经营导致监管责任主体不明,容易出现违规运作甚至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集资的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历史上曾有少数跨区域挂牌企业涉嫌从事非法活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应秉承和坚持区域性定位,这有利于其成为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发挥贴近当地、了解当地的优势,有利于为省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3.私募性(即场外市场)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私募市场,服务对象的股权融资能力弱,股权转让需求少,且融资和转让都具有较为明显场外私募市场的特点,与交易所等场内市场有本质上的区别。近几年的发展实际表明,区域性股权市场不能参照场内市场的思维和模式来发展,应尊重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私募市场的特点,按照场外市场逻辑来探索发展路径,服务沪深北交易所、新三板等场内市场覆盖不到的企业和需求,解决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体系不完善、发展不协调的问题,补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性短板。
4.一定的公益性
       截至2020 年底,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为90.9万户,占全部规模以上企业的95.68%,营业收入137.3 万亿,占全部规模以上企业的60.83%,资产总额168.3 万亿元,占全部规模以上企业的55.01%。“十三五”时期,中小企业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和社会责任能力不断增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尤其是在保市场主体、稳定增长、扩大就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非完全竞争的市场主体,主要作用是孵化培育省内的中小微企业,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具有一定普惠性和社会效益。而中小微企业存在付费意愿差、付费能力弱等问题,区域性股权市场既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又不能完全按市场化定价,这就需要一方面增强运营机构的资本资本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一方面弱化对运营机构的财务考核或给予一定的补贴,以支持其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确保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服务优质、高效、持久。

(二)厘清功能

       从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角度看,区域性股权市场要着力解决企业经营发展和成长过程遇到的共性问题;从服务场外私募市场的角度看,要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筛选成本高、投后管理缺失的问题;从增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有机联系的角度看,要探索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注册制施行过程中的基础作用。因此,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围绕“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培育企业规范上市”三个功能,成为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重点扶持产业、优势产业等(以下简称为战略性新兴等产业)类别的中小微企业聚集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后企业聚集地,以及上市辅导期企业、地方上市后备企业、具有上市潜力且明确上市意向企业等拟上市企业聚集地,打造省内科创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孵化综合服务平台、场外私募股权投融资生态服务平台、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下的拟上市企业规范辅导平台,即围绕三个功能、聚集三类企业、打造三个平台,以综合性的基础服务和金融服务驱动功能发挥,形成持续服务、培育、发现和扶持优质企业的良性机制。各地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根据省内经济发展情况、产业特点、企业质量、私募投融资生态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路径和适当的突破点。
1.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平台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平台和贴近当地的优势,通过与省内各高新园区、工业园区等合作,推动战略性新兴等产业中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所有中小微企业进场。区域性股权市场通过提供基础性的综合服务解决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既提升企业获得感和黏性,也可以成为业务流量入口,还可以带来一定的服务收入,在规模效应下,解决基本生存问题。

       一是管理支撑服务。一方面,中小微企业在经营成长过程中会遇到诸如法律、财税、人才、场地、融资、股权架构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企业早期在股权、财务等各方面积累的问题会影响以后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普通存在“付费能力低、议价能力弱、选择能力差”的问题,导致其无法获得优质高效的市场化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在深入调研了解当地企业需求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筛选和整合市场上的专业服务资源,成为中介机构的服务聚合平台,同时建立专业化的服务团队,逐步积累形成企业需求、问题和解决方案数据库,为企业提供经营成长过程中所需的一站式服务。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通过企业聚集形成的议价优势,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和中介机构服务成本。如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与金蝶、用友等合作,通过统一议价向企业提供低于市场价的标准财务软件;与产业园区合作解决企业选址问题,现已服务企业9000多家次;携手300多位专业律师打造云端法务部,大大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和法律服务成本。

       二是政策对接服务。近年来,各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大量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投入大量专项资金鼓励创新创业和科创企业发展,但存在被奖励企业科技含量无法判断、发展情况缺乏跟踪等问题,骗补情况也时有发生,政策扶持作用和效果并不理想。企业在享受政策优惠的过程中也面临三大痛点:第一不了解,不知道政策,或知道但看不懂政策,或不能判断企业是否符合政策;第二易错过,未及时了解政策来不及申报,或由于政策出自不同部门和申报时间不确定等因素跟不上申报节奏,或不知道提前规划以及如何准备材料;第三常掉坑,为满足政策要求被不专业的中介机构过度引导,给企业留下风险隐患。区域性股权市场要着力发挥与政府部门联系紧密的优势和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加强同地方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建立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桥梁和纽带,汇集各类扶持政策和奖补措施,主动推送给企业并代理企业申报,在为企业提供高效政策服务的同时,沉淀企业研发、人才、财务、产品等多维度数据,从而发现和培育优质企业,更精准地服务于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2.私募股权投融资服务平台
       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下的私募股权市场,一方面要提高企业质量和科创属性,吸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进场参与,另一方面通过各方推动已获得各轮次股权投资的企业进场,逐步成为私募股权投融资活动的聚集地并逐步形成生态体系,进而有效服务于各轮次股权投资之间的承接转让。
       第一,聚集高质量科创企业。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虽然聚集了大量企业,但属于私募股权投资赛道上的战略性新兴等产业的企业却少之又少,尤其是细分赛道上的头部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要通过多种方式形成此类企业的聚集,才具备与私募股权投融资赛道接轨的基础。一是与省内各高新园区、创业园区合作,导入各阶段科创型中小微企业;二是地方政府推动政策性引导基金投后企业进场孵化,以便有效跟踪投资情况和投资效果;三是从私募基金监管的角度,推动私募基金已投项目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形成资产端数据,降低“暴雷”风险。
       第二,按行业细分赛道筛选头部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聚集大量科创型中小微企业的基础上,要按照行业细分赛道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其科技含量和技术能力初步评估,找到企业在产业链图谱上的坐标,识别出各行业细分赛道上的头部企业。通过整合综合服务沉淀的多维度数据、政府部门形成的涉企数据以及企业自主披露的信息,建立完善企业成长数据库,从而形成企业画像并进行标签,并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赛道、轮次、偏好向其主动推送,降低其项目搜索筛选和尽调成本。
       第三,做精投后管理,为企业赋能。目前,除个别大型私募机构对被投企业进行一定的投后管理外,多数私募机构还处于靠天吃饭的状态,没有能力和精力对被投企业进行投后管理。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在做好基础服务的基础上,深入了解投后管理的共性需求,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团队,协助私募机构做好投后管理,在政府部门沟通、政策对接导入、奖补措施落地、综合金融服务等方面进一步为企业赋能,加速企业成长,提高项目存活率,进而提高私募机构的投资绩效。
       第四,提高股权服务能力。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从重点行业突破,不断聚集该行业的各阶段高质量企业和各轮次私募机构,待逐步形成生态后,融资和交易功能才有发挥的场景。区域性股权市场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股权服务。一是了解跟踪企业融资需求和私募机构投资需求,适时撮合同一赛道上不同轮次私募基金之间的项目承接转让。清科数据统计,2018~2021年早期、VC、PE等机构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项目为2081次(占比17.02%),仅次于IPO方式。二是为企业提供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的方案设计、托管及内部转让等全方位服务。一方面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是吸引优秀人才、增强核心团队稳定性、提高员工凝聚力的有效制度安排,也是中小企业获得内源融资的重要方式,科创企业和员工对相关服务有很高需要。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近四成A股公司实施过股权激励。另一方面市场上缺乏股权相关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具有公信力的管理平台,企业自行管理的公信力和员工保障度不高。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具有一定公信力的平台,应建立专业团队,提升服务能力,帮助企业做好激励方案设计、股权和期权的托管、转让、行权等一系列工作,促进企业与员工间的互信。

       此外,有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设立专项私募股权基金,在做好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开展对服务企业的股权投资业务,既能为服务企业增信,也能分享企业成长收益,解决中小企业付费能力不强的问题,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持续发展。在明确相应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子公司成立专门投资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企业的基金产品,募集范围仅限于地方政府资金、证券基金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他机构的自有资金。
3.拟上市企业规范辅导平台
       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大背景下,从增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有机联系的角度出发,资本市场应着力将注册制的理念精髓延伸到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下同)培育规范前端环节。区域性股权市场要探索发挥在注册制施行过程中的基础作用,成为拟上市企业规范辅导培育基地,筑牢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塔基,实现注册制下企业上市过程全链条有效衔接贯通,以便减少财务造假、过度包装或带病闯关等情形的发生,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分流IPO等待压力。

       一是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做实辅导验收工作。证监局可以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拟上市企业辅导验收工作的重要抓手。交易所可以将区域性股权市场沉淀的企业成长数据作为发行审核的重要评价依据,辅助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二是推动企业在上市前2~3年进行股份制改造,倒逼企业规范运行和保荐机构提前深度辅导,夯实公司治理基础。一方面有利于强化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把关责任,提升履职尽责能力,更好发挥其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企业的发行材料是以股份公司形式运行的实际经营数据,而非按账面净资产折股改制后的“模拟”数据。三是地方政府建立企业上市快速协调专项机制。建立省级快速协调工作机制,将金融、财政、税务、经信、科技、国资、环保、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由区域性股权市场统一对接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面临的历史沿革、财务规范、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资产权属等问题,进一步提升上市质量、效率及成功率。

四、促进功能发挥的意见建议

       为实现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上述功能定位,一方面要转变地方政府和运营机构尤其是高管团队的认识,另一方面要结合创新试点、区块链试点等工作和契机,对业务逻辑重新梳理,制定适合场外私募市场特点的业务规则。

(一)降低企业进入成本,分类分层管理企业

       区域性股权市场企业挂牌的成本一般在几十万元,虽然部分地方政府以奖励形式承担了一部分,但对中小微企业而言仍是较大负担,导致企业不愿意挂牌。通过推荐程序筛选出来的挂牌企业质量、所属赛道、发展潜力也无法匹配私募基金的投资需求,推荐材料和信披质量也不能满足私募基金的项目筛选和尽调要求,其实用价值不高。区域性股权市场打造三个平台的首要前提是实现三类企业的聚集,有必要简化或取消挂牌推荐程序,降低企业进入门槛和成本。一是不再限定公司制企业的具体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进场。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处于早期阶段的企业绝大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二是由于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转让的需求极少,可以取消由中介机构进行推荐的挂牌程序,企业进入时无需再制作并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等材料,只有当企业需要非公开发行证券时才需制作或披露有关文件,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聘请推荐机构。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挂牌企业与展示企业在公司形式、服务产品和手段、股权转让需求等方面没有体现出实质性的差别,而挂牌公司却多承担了挂牌推荐和信息披露的成本和义务,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不再严格区分挂牌企业、展示企业,统称为服务企业,建立以企业登记托管为基础的分类分层管理体系。根据企业所属的科创属性、行业赛道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数据完整度、成长阶段、企业质量、股权融资等进行分层管理,建立与三个平台相对应的孵化层、培育层、规范层的分层体系。区域性股权市场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调整企业所在层次,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违规、不符合准入要求和监管要求的企业要清退,不断提升服务企业质量,同时在适当时机推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根据各类各层企业质量和需求,匹配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建立覆盖企业成长全周期的多层次、立体式服务生态。

(二)建立企业数据库,完善企业画像

       信息披露主要服务于融资和交易需求,其目的是通过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企业披露的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能力弱、交易需求少,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不高,反而会增加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维持成本。从实际情况看,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持续披露率不高。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渠道逐步积累形成企业经营成长数据库,以实际经营数据形成企业画像,服务于私募股权融资活动和交易所、新三板的发行审核。一是通过贯穿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基础服务和综合金融服务,积累企业经营成长中的财务、税务、法律、人、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股权变更、历史融资等多维度的全过程原始信息。二是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根据企业授权调用各部门掌握的工商、司法、税务、海关、社保、水电等各类涉企数据,不断丰富数据维度,持续提高数据质量。三是企业自愿和强制披露的信息。根据“非必要不披露”原则,明确企业披露标准和范围,未进行过股权融资的企业可自愿选择披露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过股权融资的企业应根据外部股东的要求定期披露信息。区域性股权市场可结合区块链建设工作,给予政府部门、企业等数据提供方授权节点,由数据提供方自主设定数据使用范围。

(三)完善交易机制,提升登记托管效力

       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服务于私募股权投融资活动,而私募股权投融资的非标、大宗、私密等特点决定了交易的低频性,且以协议交易为主。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不是赚取价格波动的短期收益,而是获取企业成长收益,是价值投资,交易价格不是依靠二级市场的高频交易发现,而是依靠专业机构综合考虑公司基本面、所处行业和阶段、成长潜力、可比公司估值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进行的专业判断,以及企业与投资人之间、不同投资人之间的博弈。交易功能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必要功能,但非主要功能,提升交易活跃度并不适合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方向。目前“T+5”协议交易、不得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的交易机制设计,并不影响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私募股权投融资活动的功能发挥,也不必再强制要求企业发布证券挂牌转让的最新价格行情。待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投融资生态逐步健全,大量企业引入较多外部股东,出现一定规模的交易需求,且市场上有了成熟的做市团队后,可以考虑引入做市商的交易制度。

       登记托管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础业务和重要职能之一,也是一项稳定的收入来源。近3年,登记托管收入总额和占比均稳定增长,2020年已占营业收入的12%,有效支撑了运营机构的经营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要进一步提高登记托管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确权质量,扩大服务覆盖面,以服务质量赢得各方信任和市场认可,有效服务于政府部门的日常监管。一是做好服务企业的股权(期权)登记托管。区域性股权市场要高度重视服务企业的登记托管工作,并在做好此项工作的基础上,提供分红派息、股权激励设计和员工持股等股权相关服务,提升股权融资、转让、质押以及清算交收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二是提升商业银行股权托管能力。《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上市商业银行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以来,2808家商业银行已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了股权托管。区域性股权市场要进一步提升托管能力和确权水平,以服务质量得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认可,成为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抓手。三是推动地方金融组织托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将地方金融组织的股权登记托管作为监管抓手,要求7+4类机构在所在地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的集中管理。目前浙江省已在地方监管条例中进行了明确。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结算由运营机构自行办理,登记托管职能仅在证监会出台的《监管办法》中进行明确,缺乏法律效力,且未能与中国结算、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对接机制,严重影响了交易功能发挥和股权质押融资,也不利于区域性股权市场融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一是《关于进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0号)明确要求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要着力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中国结算尽快建立账户对接机制,由中国结算明确业务标准,为服务企业进入新三板和沪深北交易所奠定基础。二是《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要求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虽然证监会一直积极推动此项工作,但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登记未能在法律层面明确效力之前,可结合区块链建设工作提高登记质量和可靠性,与证监会监管链联通后可实现监管部门实时采集服务企业信息,地方政府也可将其作为可信的公共基础设施,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大数据局、司法等单位的信息同步共享,提高市场公信力。

(四)形成差异化产品体系,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中小微企业尤其是科创型中小微企业,具有规模小、资产轻、成长不确定、风险溢价高等特点,单一的股权、债权、信贷等手段均无法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区域性股权市场要整合可利用的融资工具、融资产品以及地方金融服务资源,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需求,综合运用股权、债券、信贷以及地方金融工具,并结合三个平台建设和分类分层管理情况,设计形成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全面、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综合金融服务,以企业获得融资总额来衡量服务能力。

       一是股权融资。随着三类企业的聚集和私募基金的进场,区域性股权市场要认真研究私募股权投资逻辑和流程,不断提高撮合能力,一方面为企业找到适合的投资方,另一方面为投资机构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并协助设计相应的融资方案。根据投融资双方的特点和诉求,设计优化基于区块链的符合私募特点的股份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智能合约,减少股改、聘请推荐商、制作发行材料等不必要的流程,降低操作成本、财务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保证企业的股权变动信息可追溯。为更好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给予区域性股权市场较沪深北交易所、新三板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对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和转让的私募股权基金实行税收穿透,仅在投资者层面征收所得税,并对长期投资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适当减计税基。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在财务顾问、股权托管等方面探索适当的收费模式。

        二是债券融资。债券融资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债券融资能力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大量不适合或不愿意进行股权融资的企业,对债券融资有较大需求。第一类是传统行业的大部分中小微企业甚至是大型企业,其业务成长性和发展潜力不足,但却能够持续稳定经营,具有较强的偿还能力和一定的信用水平。第二类是部分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创企业经过多轮股权融资后,创始团队由于担心股权稀释过快、丧失控制权等因素,不愿继续进行股权融资,而是希望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为企业中长期经营筹措资金,构建更加合理的资本结构。受限于交易所市场发行费用较高、发行规模较大等原因,绝大多数上述两类企业难以在交易所市场进行债券融资。

       区域性股权市场要针对中小微企业需求,结合地方政府专项贴息和补助等政策支持,提高债券融资服务能力。第一,规范发展可转债。严格按照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坚持服务当地中小微企业的定位,规范发行人资质,加强审核把关,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产品合规及风险管控。第二,探索私募债试点。与银行贷款、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相比,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私募债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更高的适配性,具有发行规模较小、期限相对较长、发行备案便捷、增信方式较多、资金用途和条款设置更为灵活等特点。《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权责清晰、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探索在符合条件且依法合规获得批准的区域交易平台以试点方式发展面向本地发行人和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区域债券市场”。《证券法》和11号文预留了政策空间,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私募债试点不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可报请国务院同意后进行私募债试点。

       三是信贷对接。目前银行信贷仍是中小微企业外源性融资的主要方式,但中小微企业缺乏抵(质)押品和风险补偿机制,且难以承受高额的担保费用,在获得银行信贷支持方面还存在一定难度。近年来,区域性股权市场在银行信贷对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力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如上海、内蒙古等多家股交中心与多家银行建立合作,相互推荐优质企业,联合推出信用贷款和股权质押等专属产品。2021年服务企业中股权(包括合伙企业份额、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合计1009亿元,为企业对接专项信用贷306亿元,二者合计占融资总额的54%。区域性股权市场应继续加强同银行的合作,发挥企业聚集地优势和为企业增信赋能的优势,共同做好普惠金融服务工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四是投贷联动。随着私募股权投融资生态的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推动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相结合,探索风险可控、可持续发展的内部、外部、间接等投贷联动模式。区域性股权市场筛选已进行私募股权融资的优质企业资源,推荐给合作银行,由其给予股权融资一定比例的信贷支持,企业给予银行一定比例的认股权,有效平衡风险和收益。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探索对投贷联动的服务支持:第一,认股权持有服务。目前多数银行由于政策限制,未能设立投资子公司,无法直接参与股权投资或持有认股权并行权。区域性股权市场可探索研究商业银行认股权的持有服务,解决银行痛点。第二,为投贷联动业务提供交易基于区块链的电子签约服务,提高对接效率和存证效力,增强认股权的公信力。第三,开展认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建立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和银行认股权的穿透管理。第四,提供认股权的转让服务,根据银行的认股权转让需求,寻找匹配合适的投资者,通过认股权的流转形成银行支持科创企业的可持续模式。

       此外,在私募基金当前更为关注募资和退出环节的现实情况下,需要给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一定业务场景来吸引私募基金参与,从而引导其关注和加强投后管理。在进行私募债试点的地区,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二是允许私募基金在进行股权投资的同时认购相应比例的公司债券或进行债权投资,探索更加广泛意义上的“股权+债权”投贷联动模式。

      五是地方金融资源整合。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充分挖掘和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和政策资源,为企业提供更为丰富的金融服务方式。建立并加强与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征信公司等政策性机构的合作,联合私募基金、银行、保险、小贷、商业保理等机构,探索投保(担保)联动、投租联动等机制创新,发挥各方合力,为企业赋能增信,逐步增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获得感和黏性。

(五)牢守私募边界,整合中介服务资源

       11号文和《监管办法》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即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的自然人。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场外私募市场,无论是股权投资还是债券投资都具有较大的风险,需要投资者具有较高的专业研究和判断能力,以及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区域性股权市场应进一步严格合格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以机构投资者参与为主,除豁免投资者外严格禁止个人参与,以确保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才能参与。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中介机构大致可分为推荐挂牌、交易服务和为私募发行提供审计、法律、评估等专业服务的三类机构。目前中介机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中介机构准入标准不一,缺乏统一的自律管理规则;二是证券公司、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参与较少;三是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能力不足,推荐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有限;四是运营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中介机构职能,在业务独立性上可能会受到影响。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围绕三个平台的建设情况来整合中介机构服务资源,成为链接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服务型平台,不断丰富基础性综合服务、私募生态服务、拟上市企业规范辅导等方面的服务内容。一是充分发挥企业数量上的规模优势,以集合采购、任务招标、服务排名等形式,遴选优质会所、律所、财务顾问、科技评价、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资产评估、工商代理等服务机构,整合内外部及线上线下的服务资源,打造服务产品体系,为企业提供经营成长过程中所需的一站式服务,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服务成本。二是从政策层面和完善生态体系的角度,加强引导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私募基金等机构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适当放开服务和投资等方面的限制。明确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业务规则,引导证券公司服务下沉,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落实普惠服务的主战场,并根据参与情况和服务效果给予参与的证券公司一定激励。三是厘清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承担的中介职能的业务边界,根据服务内容和业务类别进行必要的风险隔离,明确运营机构及关联公司不得从事与发行、备案等业务相关的中介服务。

(六)推动市场加强有机联系,建立联合培育机制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资本市场结构性问题和生态的有效途径之一。加强各层次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要围绕“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建立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双向联系,一方面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塔基”和“苗圃”作用,在企业初创期和成长期进行资本市场相关培训,建立企业规范治理意识,在上市前2~3年进行股改和规范辅导,强化企业财务规范和公司治理水平,形成持续服务、孵化、培育和扶持优质企业上市的良好机制;另一方面针对发行审核环节关注的内容和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交易所、新三板可以借助区域性股权市场拟上市企业规范辅导平台,推动保荐机构的辅导前移,从更长的时间范围和更多的维度来检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情况,结合区域性股权市场企业数据库积累的多维度信息进行审核,提高注册制的效率和效果。

       第一,加强与新三板的双向联系。一是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应错位发展。现行新三板基础层的挂牌条件为存续满2年(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本不少于5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不设财务门槛、股东人数可以少于200人。基础层的准入门槛实质上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准入门槛基本重叠,挤压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市场空间。目前基础层公司获得感不高,近几年大量挂牌公司主动摘牌,挂牌公司数量较高峰时期下降已近一半。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应根据定位和改革发展方向,进一步厘清服务对象边界,形成错位发展格局。二是做好挂牌公司和摘牌公司的属地服务。新三板可以充分借助区域性股权市场属地优势,对基础层挂牌企业进行属地化管理和服务,提供持续督导、投融资和当地奖补政策对接等服务。新三板摘牌公司可自愿选择转入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托管和服务。三是建立与新三板的对接机制,打开上升通道。给予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培育层企业优先审查、豁免部分准入条件、援引出具的规范治理意见等制度性安排,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培育提升新三板挂牌公司质量。

       第二,建立与沪深交易所的合作对接机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明确提出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培育企业上市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要从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够覆盖的全链条来考虑,从企业成长的全生命周期来考虑,而不应仅仅局限在发行审核和上市公司监管等环节。一是辅导机构、证监局可以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做实辅导验收工作。二是交易所可将监管链记录的企业股权变动信息、通过监管链调用的地方政务数据、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的企业经营成长数据库和画像作为发行审核的参考。三是推动企业在上市前3年进行股份制改造并由证券公司提前辅导,更好发挥其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四是拟上市企业可按照拟上市板块有关要求和辅导验收标准进行规范和非公开的信息披露,交易所可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查验。

       第三,建立企业规范培育的市场化服务机制。推动沪深北交易所、新三板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上市推广服务基地和培训基地,开展对(拟)上市企业的路演、培训、市场培育等属地化服务,加强培训资源合作共享,开设董秘培训班,开展对拟上市企业的资本市场有关培训。

(七)打造新一代基础设施,推动数字化转型

       通过区块链建设进一步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统一规范、信息技术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丰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创新业务场景,按照打好数据基础、用好数据服务、探索创新应用、加强市场联通的原则,逐步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数字化转型。一是服务监管。推动业务数据上链,鼓励业务流程上链,形成区域性股权市场标准化数据库,同时推动各地业务链积极对接地方政府大数据平台,探索用户授权的数据访问模式。通过监管链跨链对接地方业务链,实现以链治链,提高各地业务规范化程度,实现穿透式智慧监管,提升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二是反向赋能。以监管链汇聚全市场数据,并对接证监会监管大数据仓库,反向为地方业务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运营机构提供数据服务,推动数字化新基建。健全信息安全共享和使用机制,为监管部门、PE/VC等投资机构等市场各类主体提供可信数据服务,打破区域性股权市场数据孤岛。三是创新应用。探索链上资源汇聚,通过地方业务链整合扶持和奖补政策、政务数据等资源,提供更为便捷的授权访问、信息匹配、留痕追踪、奖补效果追踪等服务。导入优质第三方服务资源,丰富企业画像、科创属性评价、产业链图谱分析等服务功能和场景,同时解决服务付费难题和投融资对接脱媒问题。四是市场联通。基于监管链与地方业务链互联互通机制,建设“链上应用市场”,构建创新成果在一点接入后便可以为全市场提供全局服务,以分布式协同创新加快探索新型业务模式,在发掘和培育企业、辅导上市、拓宽融资、金融科技创新等方面有所突破。

(八)逐步完善市场生态,不断深化试点工作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需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健全完善监管协同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通过试点工作推动地方政府在功能定位、发展路径等方面推动双方在监管和发展理念方面达成一致,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孵化培育规范功能的认识,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贴近当地和扶持政策聚集优势,提高其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和功能作用发挥。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强同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解决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不断健全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生态体系。

       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坚持服务中小微企业、区域性、私募性等定位的前提下,进行服务创新和产品探索,建立并依托核心业务场景吸引科创企业进场和整合资源,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差异化发展。推动在基础服务、投贷联动、地方资源整合等某一领域有较为深入探索并形成一定经验的地区,进行单项业务试点,不断增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该方面的服务能力。同时借鉴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经验,试点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分类监管,促进业务活动与运营机构的资本实力、服务能力、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情况相适应。待各项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效果后,及时总结行之有效且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面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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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多层次资本市场研究》2022年第1辑(总第11辑)。《多层次资本市场研究》是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主办,面向社会公开连续出版的学术类出版物。内容涵盖中小企业发展、资本市场制度创新、金融创新等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