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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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进一步发展汽车金融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龙泉驿区 发布日期:2021-03-30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进一步发展汽车金融若干政策》已经十八届区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进一步发展汽车金融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810号)精神,加快推进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汽车金融功能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支持金融机构集聚

 

第一条 鼓励引进持牌金融机构。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财务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持牌金融机构,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的(外资按即时汇率折算等值人民币,下同),从实现首次纳税之年起的连续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共计50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每增加1亿元,奖励增加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省级金融分支机构聚集。对新成立或新引进我区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从实现首次纳税之年起的连续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予共计5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增资。对成功增资的我区法人金融机构,实缴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从增资当年起的连续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第四条 鼓励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对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年度净利润分别达到3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按区级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在我区纳税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其股权投资收益对区级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

 

第五条 鼓励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对新成立或新引进我区的独立核算且取得金融从业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总所或总公司,落户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

 

第二章 提升汽车金融功能区层级

 

第六条 鼓励引进汽车金融公司。对新成立或新引进我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持牌汽车金融公司,从实现首次纳税之年起的连续五年,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对帮助区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获得融资的区内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按融资额的0.3%,给予单户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在人民银行动产融资平台登记,并帮助其上下游企业融资的核心企业,按融资额的1%,给予单户核心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引进金融人才

 

(一)对新成立或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及省级分支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对其在我区依法纳税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连续三年按个人工资性收入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不超过10人。

 

(二)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为其办理人才落户、子女入学、购房资格认定等事项。

 

第三章 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一)支持企业改制。对以上市或在股转系统挂牌为目的进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最高200

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上市。对拟在境内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或相关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成功首发上市(IPO)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团队150万元奖励。对IPO融资额50%(含)以上投资于我区的上市(挂牌)企业,按在我区投资额分档分段进行奖补。0-5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0.1%予以奖补;超过5亿元部分,按0.2%的比例予以奖补,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

 

(三)支持企业挂牌。对在股转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首次进入创新层的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进入精选层的额外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团队2万元奖励。

 

(四)区内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区外企业控制权,合并后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均在我区的,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企业最高100 万元奖励,自企业落地注册首次纳税后,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付。

 

(五)区内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区外上市公司控股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区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自企业落地注册首次纳税后,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付。

 

(六)对迁入我区的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从实现首次纳税之年起的连续三年按其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再奖励。

以上(五)、(六)由企业选择一项进行申报,不可重复申报。

 

(七)对在我区进行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的个人或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减持产生区级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第十条 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发展壮大

 

(一)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对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融资额中投入我区的0.1%一次性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二)对获得股权融资的中小微挂牌企业,按融资金额的2%,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采用股权质押贷款融资的中小微挂牌企业,按其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与执行利率中较低值计算的当年利息总额的6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直接债权融资。对我区非上市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及集合债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直接融资的,单笔融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每笔融资奖励企业10万元,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首次贷款。对金融机构向我区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次贷款,按首次贷款金额的1%,一次性给予金融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特色贷款

 

对向我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成长贷壮大贷科创贷农贷通政采贷蓉易贷”“园保贷等政策性融资产品,以及按照银税互动协议,提供税金贷税易贷等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按贷款月平均余额的1%给予补贴(计算公式:月平均余额=全年各月月末余额之和/12,下同),单户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执行,下同。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我区产业发展。对向我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商标权质押贷款、采购合同质押贷款(不含政府采购)、应收账款融资等质押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为企业提供融资额月平均余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单家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增信。对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保险)机构,按担保(保险)金额的0.5%, 一次性给予担保(保险)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帮助龙泉驿区无贷款记录企业获得首次贷款的担保(保险)机构,按年度贷款总额的1%,对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区属国有企业发展。区内金融机构为区属国有企业提供融资产品,其实际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LPR上浮10%的,按其融资金额的0.3‰, 一次性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五章 促进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引入法人型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机构。对新成立或新引进我区实缴资本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型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和商业保理机构,从实现首次纳税之年起的连续三年,按40% 30%30%比例给予10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50万元,单户机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

 

(一)对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正常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按其当年区级财政贡献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对为区内企业代偿的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其年度实际代偿额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采用租赁方式融资。对成功获得区内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企业,按其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与合同利率中较低值计算的当年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章 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鼓励提升金融品牌。对举办金融论坛、金融专题研讨会、聘请金融专家授课、拟定全区金融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等专项工作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以不超过实际发生额为限)专题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强化银政互动合作。建立政府与驻区金融机构的良好互动机制,向配合我区政府、部门及区属国有公司工作的银行机构在资金账户开设、存款支持等方面进行资源优先配置。

 

第二十二条 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发现并及时举报金融风险线索,提供的举报或线索被采用的,按涉案金额和不同等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其他相关企业及个人。享受本政策的各类机构、企业自享受本政策奖励之日起10 年内不得外迁或变相外迁(不可抗力除外),如确需迁离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已享受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所指的企业区级财政贡献为企业利润总额和企业经营增加值所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相关主体享受本政策的金额上限,原则上为该主体当年利润总额和企业经营增加值所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总额。

 

第二十五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机构如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享受本政策。(第十八条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与区内相关政策对相同或相似事项的规定重复或冲突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机构、企业和个人自行选择申报,不得以相同事项重复申报。本政策所有奖励、补贴均为税前资金,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由区国资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驿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龙府办函〔201899号)到期后,按本政策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