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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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温江区 发布日期:2021-03-30

 温府发〔20177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2017822

 

关于促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1589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助推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重要作用,结合温江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

 

加大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力度,深入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工作,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全面推动投融资改革创新,加快促进五个之城建设。

 

(二)目标任务

 

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多渠道、多形式推进企业上市。力争到2020年,温江区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达到200家,新增上市企业2家以上,直接融资100亿元以上。

 

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目督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规划局、区农发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科技局、区房管局、区国资金融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科技园管委会、现代服务业园区管委会、生态旅游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资金融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跟踪区内企业改制上市相关动态,及时督促、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关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完善企业改制上市协调推进机制

 

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工作,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业务和政策咨询服务,帮助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各项准备工作。区科技局、区国资金融办、科技园管委会、现代服务业园区管委会、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加强各类投资机构与拟上市企业的资本对接,引导省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规划局、区统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房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为拟上市企业取得和完善上市相关要件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提供税务、环保、建设、土地等相关指导、培训和服务,依法依规及时办理股权、不动产、车辆、设备等变更登记或划转过户手续。

 

(三)完善拟上市企业资源库

 

区经信局、区农发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科技园管委会、现代服务业园区管委会、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梳理报送注册地及税收解缴关系在温江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优质企业,区国资金融办负责将企业列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拟上市企业资源库。

 

(四)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可能影响企业上市的事项,应主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企业应在遴选辅导机构、启动改制、提交申请、发行上市等重要环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未及时报备的企业不得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

 

三、政策支持

 

(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对企业在改制及上市过程中给予分阶段奖励,累计奖励300万元;对企业成功上市后在温江区投资及再融资给予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户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4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阶段

具体内容

奖励标准

主要证明材料

1

改制阶段

企业与券商等各上市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并在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经注册登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0万元

 

与券商、律师、会计等中介机构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批文及营业执照等。

 

2

上市辅导及申报受理阶段

企业通过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辅导上市,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

70万元

 

证监会出具的受理

通知书等。

3

核准发行上市阶段

取得证监会出具的首发上市核准批复,在证券交易所正式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上市。

200万元

 

证监会出具的首发上市核准批复、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的决定书、与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协议、上市融资资金到位证明文件等。

4

上市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融资后投资阶段

上市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融入资金,向温江区内投资。

按实际投入温江区内资金的1%计算,不超过100万元

投资计划书,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区统计局出具的项目投资相关材料,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上市公司再融资计划(说明)书,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发行债券)的相关文件,股票(债券)承销商的相关承销协议,资金到位证明材料等。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对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30万元奖励;挂牌成功的再给予70万元奖励;挂牌后成功融资的按实际投入温江区内资金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申请股份制改造阶段奖励,须提供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申请成功挂牌奖励,须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的函;申请挂牌后成功融资奖励,须提供融资到位的证明文件。

 

(三)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

 

对企业挂牌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实现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再给予累计不超过20万元奖励。申请各阶段奖励须提供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四)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

 

对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含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上市企业按其实际投向温江区内资金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单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400万元。

 

(五)上市企业迁入

对已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及税收解缴关系从其他地区变更到温江区的,依据企业实际贡献,按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五年给予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250万元。对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将注册地及税收解缴关系从其他地区变更到温江区的,依据企业实际贡献,按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两年给予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上市企业高管奖励

 

根据上市(不含新三板、四板)企业高管当年度个人所得额的2.5%给予个人奖励,自企业上市当年起计算,奖励期限三年。

 

(七)其他资金支持

 

凡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可优先享受区级投资基金、区属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不高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四、申报审批程序

 

企业应在每年91日至930日集中申报专项奖励资金,101日以后新增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纳入下一年度申报范围。申报审批流程如下:企业向区国资金融办提出申请区国资金融办对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区国资金融办报区政府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决议安排资金区国资金融办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五、监督管理

 

(一)在企业启动改制上市工作时,区国资金融办应与企业签订《成都市温江区企业改制上市推进工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二)企业应及时在指定系统中注册并录入相关信息,经区国资金融办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相应专项奖励资金。

 

(三)存在偷逃税费、欠缴社保费以及被环保、安全执法处罚等情节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政府各类奖励政策。

 

六、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只适用于注册地及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温江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本实施意见实施期间,温江区出台其他相似政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在企业享受本实施意见政策的同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帮助企业申报享受省、市各类政策奖励。

 

(二)对企业在申请奖励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奖励资金资格,追回其骗取、套取的奖励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励扶持政策。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府发〔201672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实施期间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由区国资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