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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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加快推动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简阳市 发布日期:2021-03-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简阳市加快推动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市委常委会第90次会议、市政府十七届第6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简阳市人民政府

201914


简阳市加快推动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实施意见

为抢抓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重大机遇,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企业改制上市进程,切实增强区域发展动力,着力打造资本市场简阳板块,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暨全省金融工作会议、成都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大会精神,抢抓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历史机遇,增强上市公司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功能,加快构建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双轮驱动的直接融资体系,为我市产业实现转型升级、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增长奠定坚实基础。

二、 发展目标

 

大力实施简阳市企业上市(挂牌)培育“525”战略,建立多层次、多梯度的股改上市企业筛选、辅导培育体系,编制企业上市(挂牌)培育计划名单,整合优势资源重点向拟上市(挂牌)企业倾斜。力争到2021年,全市实现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5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四版市场)挂牌企业20户,上市(挂牌)递进培育企业50户。

三、 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工商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简阳市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扶持内容

 

1. 对于拟上市(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以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为准),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2. 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等)拟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获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成功发行股票的,按照首发融资额的0.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 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

 

4. 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科技金融、一带一路、双创企业、军民融合板块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5. 对我市企业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取得外地上市公司控股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第一年给予100万元补贴,后四年分别给予25万元补贴。

 

6. 对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拟上市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起三年(含当年)产生的地方税收贡献,按照简阳市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在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第四年兑现60%,成功上市后兑现40%。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对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后5年内未成功上市的,市财政将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

 

7. 对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进行再融资,按照融资额0.1%给予一次性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 万元。

 

8. 对非上市企业采取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

资渠道融资的,单笔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融资额1%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9. 对已上市企业在我市证券营业机构转化个人限售股的,按照限售股减持所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简阳市本级留成部分的80%标准予以奖励。

 

10. 简阳市行政区域外已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将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迁至我市辖内的,按照企业当年产生的地方税收贡献简阳市本级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11. 对于成功培育辖内拟上市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获受理的,给予相关券商团队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成功培育辖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相关券商团队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四、 附则

 

(一)除上述奖补政策外,对拟在主板上市的企业确需进一步鼓励支持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再给予特别优惠补贴。

 

(二)本意见所称地方税收贡献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对企业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追缴全部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与简阳市本级其他相关政策能对相同或相似事项的规定重复或冲突的,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五)本政策自20189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六)符合本政策条件的企业申请相关扶持的,须由市上市办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进行认定,具体申报流程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七)本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市上市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