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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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津区加快企业上市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2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新津区加快企业上市若干支持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15

 

成都市新津区加快企业上市若干支持政策

 

为加快培育上市企业,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助推新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给予企业上市后备奖励。对当年新列入省、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给予企业改制奖励。对以境内上市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协议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三、给予企业转增股本奖励。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四、给予企业上市受理奖励。对提交境内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给予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对首次成功在境内主板(含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在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进入创新层企业,累计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累计给予300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六、给予企业境外上市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按成都市新津区内主体融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七、支持企业并购上市公司。支持辖区企业并购区外上市公司且并购完成后,区外上市公司总部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迁往新津区的,按照并购交易额的1%给予并购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上市企业。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新津区设立产业基金、专项基金、并购基金,专项用于投资新津区上市后备企业或并购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迁入新津区,新津区国有企业在产业基金、专项基金、并购基金中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基金总规模的50%

 

九、鼓励辖区上市企业再融资。对上市企业以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再融资,其融资额的70%投资在区内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额的2‰奖励给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支持企业开展资本培训。支持辖区上市企业及上市后备企业购买资本培训服务,提高资本运作水平,每年按照实际服务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十一、开通上市后备企业绿色通道。上市后备企业涉及用地用能、权属变更、施工许可、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应急消防等需要办理的事项,由各有关部门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指派专员、简化流程、限时办结。办理过程中需要协调处理的,由区上市办及时召集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予以协调并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审定。

 

十二、奖励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在新津区依法注册纳税、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自扶持年度起在新津区正常经营纳税不低于十年,如十年内公司注销、转移核心业务或将住所、税务登记迁出新津区的,新津区有权收回扶持资金。对于出现信用缺失、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问题、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不配合政府工作等负面问题的企业,可取消扶持资格。

 

十三、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202211日以后上市、挂牌、股改的企业,2021年上市、挂牌、股改的企业参照《新津县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新委办〔20206号)相关条款执行,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同级其他政策资金支持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再重复享受。

 

十四、政策时限。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成都市新津区上市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