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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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6-21
 攀枝花市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建立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川西南滇西北服务业发展高地,推动攀枝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杠杆和激励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升规上限

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以下简称规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以下简称限上)商贸企业,给予1.5万元/户的奖补。


二、支持产销分离

对第一产业实现产销分离并于当年新增为限上商贸企业的,根据当年度销售额给予奖补。当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户的奖补;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户的奖补;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户的奖补;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25万元/户的奖补。

对第二产业实现产销分离并于当年新增为限上商贸企业的,根据当年度销售额给予奖补。当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8万元/户的奖补;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13万元/户的奖补;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18万元/户的奖补;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25万元/户的奖补;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40万元/户的奖补;达到20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户的奖补。


三、经济贡献奖

规上服务业企业贡献奖。对当年度营业收入总量在行业内排名前十(如该行业内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总数不足10户,则全部纳入奖励范围),且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给予2万元/户的奖补;营业收入增速超过50%的,给予4万元/户的奖补。

限上批发业企业贡献奖。对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增速超过30%的,分别给予1万元/户、2万元/户、4万元/户的奖补;当年度增速超过50%的,分别给予2万元/户、4万元/户、8万元/户的奖补。对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增速超过20%的,分别给予6万元/户、10万元/户的奖补;当年度增速超过50%的,分别给予10万元/户、20万元/户的奖补。

限上零售业企业贡献奖。对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增速超过30%的,分别给予1万元/户、2万元/户的奖补;当年度增速超过50%的,分别给予2万元/户、4万元/户的奖补。对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增速超过20%的,分别给予4万元/户、6万元/户、10万元/户的奖补;当年度增速超过50%的,分别给予8万元/户、10万元/户、20万元/户的奖补。

限上住宿餐饮业企业贡献奖。对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增速超过40%的,分别给予0.5万元/户、1万元/户、1.5万元/户、2万元/户的奖补。


四、鼓励企业连锁经营

鼓励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当年度销售额增速达到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限上商贸连锁企业,当年度每新增一个直营连锁门店并纳入统计,给予0.5万元/个的奖补,累计不超过10万元/户。


五、鼓励专业市场创新经营模式

对当年度实现统一收银、统一结算、统一管理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包括二手车、家居建材、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特色商业街等经营主体,并新增为限上商贸企业的,按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户。


六、鼓励电商发展

对当年度新增为限上商贸企业的电商企业,且寄出市外的快件量较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按增长量0.2元/件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万元/户。


七、鼓励市场拓展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展会。鼓励本地企业参加进博会、广交会、西博会、智博会、房交会等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排的展会,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3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1万元/户,对企业参展人员给予2000元/户的定额奖补。


八、鼓励社会组织发展

鼓励商贸流通等行业建立协会,各行业协会按照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开展服务业招商引资、培训、展会、技能比赛、品牌打造等活动,由市级财政按照一事一议给予相关活动支出费用30%的奖补,每次活动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


九、加强工作保障

以上奖补政策除明确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外,由各县(区)及钒钛高新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根据东区、西区、仁和区财政投入情况给予35%的补助。鼓励各县(区)、钒钛高新区扩大奖补范围,加大奖补力度。


本政策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涉及多项奖补扶持政策的,就高不重复执行。所有关于“以上”的表述均包括本数,所有奖补资金均为一次性。所有关于企业经营状况的相关数据,应有充分的佐证资料。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较大群体性事件,或被列入各级失信黑名单且未修复的企业或行业组织,不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可根据国家、省级政策要求或我市实施具体情况按程序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