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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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八条政策

来源: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24-12-05
       为进一步激发园区企业创新活力,增强创新动能,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结合乐山高新区实际,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企业核算周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作为依据,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且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按研发投入的5‰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增量不低于100万元且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4%,按研发投入增量的3%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条 加强科技企业培育扶持。对当年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000元。对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再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备案入库的省级“瞪羚企业”奖励30万元,对再次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少于5家且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不少于10家的双创载体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条 支持创新平台提质升级。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的博士后工作站和国、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新获批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或中试熟化基地,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其它类型国、省双创载体运营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省技术转移机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奖励5万元。对评估为优秀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平台奖励5万元,对评估为优秀的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奖励2万元。


       第四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设立每年200万元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用于院所对接和院(校)地合作、共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落地实行“一事一议”。鼓励区内企业(研发机构)等与“双一流”高校、QS榜单前200名高校和国省级科研院所等开展委托开发、技术转让、联合攻关等实质性项目合作,实际支付金额不低于20万元的,经认定,每个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国内其他高等院校、市级科研院所开展实质性项目合作,实际支付金额不低于10万元的,经认定,每个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的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个企业或机构每年受补助项目总共不超过3项。对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其认定年度成交并实际支付累计金额给予企业奖励,对累计金额1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其累计金额的5‰给予奖励,高于100万元的部分,按其累计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万元。鼓励各技术转移机构联合建立技术转移联盟,对联盟内年度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2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促成技术成果交易转化的技术经理人机构,按每个技术交易项目实际履行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对当年组织并获得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经理人结业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500元/人、800元/人、1000元/人的培训补助。


       第五条 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强企奖励10万元。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一项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3万元。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每笔不少于200万的企业,每笔融资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3万元。对主导制定(起草单位排序第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


       第六条 支持创新创业提质增效。双创载体运营机构每新引进培育一家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奖励2万元,单个双创载体运营机构年度最高奖励10万元。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在乐山高新区内举办主题论坛、成果发布、专题研讨、项目路演、科技金融等活动,提前报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每场活动不超过10万元补助,单个承办主体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支持创业导师开展对企辅导,对当年评定为优秀的创业导师给予1万元奖励。对在校或毕业未超过5年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生入驻高新区双创载体的,按相关优惠给予房租减免、科技服务等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入驻高新区加速器的企业,按相关优惠给予房租减免、科技服务等政策支持。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技创投体系。对天使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参与乐山高新区科技型企业首次融资的项目,且持有股权1年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高新区出资部分)的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50万元。对市场化基金投资落地乐山高新区的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成果的创投机构,按照投资比例给予1%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50万元。


       第八条 优化科技人才发展环境。除按市、区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外,对国家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团队,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对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团队,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按照上级奖励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组织)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个人(组织)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金由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或者事先协议分配。


       附则


       (一)本政策支持对象为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乐山高新区并开展实际业务的企业、机构。企业(机构)管理规范,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科研失信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均为诚信或良好(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上。


       (二)本政策与其他政策或规定不一致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不溯及既往。上级政策需由乐山高新区配套部分,计入本政策补贴内,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本政策兑现由乐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办理,原则上当年一季度受理上一年度的奖补项目申报,项目认定时间从2024年起算。


       (四)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乐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