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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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州)及成都各区关于鼓励企业融资的奖补政策一览

发布日期:2020-08-13
 四川省
四川省

《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点提出,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定向投资,对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参与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投资,年度累计满300万元的,省级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条第二十七点指出,在债券融资方面,对在我省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债券融资工具,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四川使用的非金融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省级财政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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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州

成都市

《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

成委发〔2018〕10号

(九)鼓励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融资。非上市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单笔3000万元以上,每笔奖励 1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发行债券品种为我市首次发行的,每 笔奖励5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按发行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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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
《中共自贡市委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委发〔2018〕31号

8.拓宽融资渠道。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首次挂牌的,奖励不超过5万元;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融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融资利息补贴。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5000万元以上,给予单户债权机构最高5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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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

《中共德阳市委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德委发〔2018〕31号

(八)鼓励开展直接融资。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实现股权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 250 万元奖励。按照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实际融资额的 1‰给予最高20 万元的补助。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交易中心挂牌且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模以上企业、市内企业通过股权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成功实现并购重组的项目,在省级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补助。设立德阳市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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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

《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遂府发〔2018〕29号

(八)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模以上企业,在获得省给予5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其成功融资且所融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企业,再按融资额的1%、最高50万元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在获得省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贴息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企业,再一次性按实际募集资金一年实际支付利息的20%、最高50万元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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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

《中共广安市委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四)鼓励直接融资。支持债券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企业债、债转股、私募债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债券存续期内按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最高20万元。引导企业依托基金、信托、融资租赁、票据和银行业表外业务等其他直接融资方式融资。研究建立债券违约风险分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违约给予适当风险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对完成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单户债权机构,由市财政对债权机构按债转股股本金的1‰给予奖励,单户债权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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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

《中共南充市委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委发〔2019〕4号

(十)鼓励直接融资

      支持债券融资,对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的民营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费用补助。支持债转股,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民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可对债权机构按当年债转股股本金的 1‰给予奖励,单户债权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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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7〕76号


      第五条第三点提出,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挂牌后,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市且税收结算留在本市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 2‰给予鼓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四)本市上市和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不包括向大股东定向增发)实现再融资的,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市且税收结算留在本市的,按实际投入本市金额的 2‰进行鼓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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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起点行动”全力推进资本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资府办发〔2018〕57号

三、支持政策。

      对四板企业实现融资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新三板企业融资投资本市的,按年度实际融资投入本市的0.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单个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年度募集资金投入本市的0.2%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保荐机构等单位申报省财政相关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贴息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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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

《中共凉山州委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凉委〔2018〕24号


(五)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企业发行企业债或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的,州财政按其年度发行额的0.5%。予以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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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各区县

成都市高新区

《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国际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

成高管发〔2017〕22号

第十一条  加快发展地方产权市场

      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质押贷款融资的中小微挂牌企业,按基准利率的60%,给予最高30万元利息补贴;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融资的中小微挂牌企业,按融资金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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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

《中共成都市金牛区委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现代商贸商务业科技服务业都市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金牛委发〔2017〕12 号


第五条 对通过增发股票再融资且所募集资金用于我区商贸商务项目投资的上市企业,按增发融资额中投资在我区金额的 1‰为参照数,安排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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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

《成都市武侯区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成武国资和金融局〔2019〕24号

(四)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

(4)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对挂牌后实现融资的企业据实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融资成本补贴或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五)鼓励企业融资。

1.申报对象、标准。

(1)对我区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按首发融资额中投资我区金额的0.1%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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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

《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成华区勇当成都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排头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成华委发〔2017〕1号

第四十七条 对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再融资的已上市(挂牌)企业,按融资中投入到我区金额的 1‰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单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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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驿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龙府办函〔2018〕99号

(二)鼓励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

支持企业挂牌。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团队 2 万元奖励。对采用股权质押贷款融资的中小微挂牌企业,按基准利率的 60%,一次性给予最高 30 万元利息补贴,对股权融资的中小微挂牌企业,按融资金额的 10%,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三)鼓励创新债权融资方式

支持企业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对我区非上市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及集合债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直接融资的,单笔融资额 2000 万元以上的,每笔融资奖励企业 10 万元,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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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

《关于促进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双办发〔2017〕38号

4.上市(挂牌)企业首发及再融资阶段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区内上市(挂牌)企业首发及再融资募集资金且募投项目在双流区实际管辖区域内的,按其在双流区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上市(挂牌)企业加快发展阶段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后,以其上市(挂牌)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确定的企业应当且实际形成的区级实际贡献为基数,每年较上年同比增幅超出10%的,按超出部分的50%给予企业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鼓励区内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发行股份、定向增发、现金购买等方式收购、兼并区内其他企业股权做优做强。

在并购重组完成后,按并购重组所形成区级实际贡献的50%给予并购企业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以区内被并购企业上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确定的应当且实际形成的区级实际贡献为基数,每年较上年同比增幅超出10%的,按超出部分的50%给予并购企业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区内上市(挂牌)企业并购重组区外优质企业后,将区外优质企业主营业务转移至双流区并设立子公司,该子公司自产生销售收入年度起,按其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确定的企业应当且实际形成的区级实际贡献为基数,每年较上年同比增幅超出10%的,按超出部分的50%给予企业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区外上市(挂牌)企业并购重组区内优质企业后,被并购重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及税收解缴关系不迁出双流区的,以被并购企业被并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确定的应当且实际形成区级实际贡献为基数,每年较上年同比增幅超出10%的,按超出部分的50%给予被并购企业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新三板挂牌、境内外主流交易市场上市之间转板且募集资金投资在双流区实际管辖区域内的,扣减已享受上市(挂牌)一次性扶持后,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奖励进行差额补足。

第二十条 支持区内非上市企业发行债券,对成功发行企业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债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并投资双流区实际管辖区域内的非上市实体企业,按其发行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按其发行额的1%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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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资金政策申报指南(2019 版)

(一)对非上市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 转债、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单笔融资额达 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 IPO、科创板上市成功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民营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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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都江堰市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都江堰市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意见》

都办函[2018]96号

三、政策支持

(五)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对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融资额的1%再给予累计不超过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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