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精神,推动雅安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力争到2022年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突破600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经济市场主体达到15万户以上,民间投资规模达到300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0%以上,民营企业活力迸发、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质量效益显著提升、发展环境显著优化、社会贡献更加突出。现针对制约雅安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短板,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大力推进民营企业减负降本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税率下调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西部大开发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用好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税收负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定期发布及时更新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强化税收宣传。深化“互联网+税务”服务,推进实施全国规范统一的优化版电子税务局,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在线办理,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让企业“多跑网路、少跑马路”。
(二)规范降低涉企收费。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执行。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按规定纳入统筹预算。降低报建成本,实行分类征收,按实际报建面积分期核缴。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实行差异化缴存。对信用优秀民营企业实施减免措施,良好民营企业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其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应缴保证金的60%,差额部分按规定以现金缴纳;对确需缴纳现金保证金的,单个项目不高于500万元、在雅安辖区内承揽多个项目的同一独立法人企业不高于1000万元,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降低收费标准,一律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扬(彰)等。
(三)降低用电成本。稳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全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推动《雅安市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试点方案》落地落实,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支持范围,从2019年1月起,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民营企业新增绿色载能企业全年平均电价按0.35元/千瓦时结算,其中大数据民营企业全年平均电价按0.34元/千瓦时结算。支持园区内民营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贯彻实施电力直接交易、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等政策,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用电成本。立足雅安实际,积极推进全市电价改革,调整规范各县(区)销售电价类别,逐步理顺电价体系,通过清理转供电加价、临时性用电激励政策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按照民营企业用电需求,将供配电设施建至省级工业园区企业红线范围,减少民营企业接电成本。优化用电业务办理流程,做好项目施工用电、电力杆线迁改等服务,助推民营企业项目工程建设。
(四)降低用气成本。加快天然气输气管网建设,推进乐山—眉山—雅安、莲花001井—飞仙关及“县县通”等项目建设,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用气保障、降低用气成本。着力推动天然气市场整合,逐步实现统一管理、统一建设,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全面规范天然气市场秩序,帮助民营企业降低用气工程建设成本。合理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并加强配气价格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
(五)降低用地成本。优化项目用地规划,提升项目用地预审时效,全力保障民营企业项目用地,对属于我市“5+1”绿色产业的民营企业项目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属于全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引导工业企业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允许竞地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认真清理并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对于符合划拨供地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对于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增加建设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降低用工成本。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全面落实降低社保缴费费率政策,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落实省关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报社保费缓缴政策,严禁市、县(区)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政策支持。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专场招聘活动和劳务对接活动,支持重点企业开展新员工岗前培训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进一步降低企业招用工成本。
(七)降低物流成本。加快雅安无水港、川藏铁路成雅货运线和成雅快速通道等重大项目建设,为支持民营企业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供支撑。继续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进出省内水运港口集装箱卡车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实行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严格执行四川省对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推进物流园区相关服务升级改造,深化物流园区内场地租赁、信息技术、物业管理、停车等服务的改革,构建平等协商、合同约定的交流平台,规范物流园区经营行为,推进物流园区重要信息公开,加大对园区经营者的监督。对开展多式联运的物流企业,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支持物流中心、城市物流配送、冷链物流、跨境电子商务、甩挂运输和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运行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八)扩大民营企业融资规模。研究适时组建政策性民营企业纾救基金,帮助产品有市场、管理良好、流动资金出现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筹集1亿元建立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基金,其中,市级安排5000万元、县(区)筹集5000万元。继续做好应急转贷服务,各县(区)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应急转贷资金。鼓励我市省级工业园区申报纳入省级“园保贷”实施园区,市财政对参与全省“园保贷”的工业园区所缴风险补偿金给予3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县(区)积极参与,多方筹措资金提升担保能力,力争在2019年将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由3.58亿元提升到10亿元。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机制。对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最高不超过代偿额的10%给予补贴;对金融机构向我市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按照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对金融机构向我市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的1‰对经办机构予以补贴。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我市企业发放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按年度贷款发放额的1%对经办机构给予奖励。对实施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的债权机构按当年债转股本金的1‰给予奖励,单户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融资。在我市注册并缴纳税收的民营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新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新挂牌且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九)优化银行金融服务。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和定向降准释放资金。建立地方政府支持金融机构发展与新增民营企业贷款挂钩的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合理确定民营企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支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改革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和尽职免责、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其产品、技术、模式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不盲目压贷、抽贷、断贷。对流动资金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依照程序办理续贷,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以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市级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着力解决民营企业房产、土地抵押融资中存在的不动产权证办理难题,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部分民营企业不动产权证问题。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融资信息咨询和信用服务,探索民营企业的融资代办公益性服务。根据各金融机构的年度贷款增量和增长幅度及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比情况,开展“服务实体经济最佳金融机构”评选活动,并对获得这一称号的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营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仓单质押、商标、专利等多元抵质押物融资业务。
(十)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和担保增信机构采取优化服务流程管理、提升差别化利率定价能力、减免服务收费等方式,缩短民营企业融资链条,合理管控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带动降低总体融资成本。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对担保收费水平、业务范围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市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收取市辖区内合作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单笔履约(担保)保证金,市辖区内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不再收取中小微企业履约保证金(客户保证金),并将担保费率从3%降低到1.5%。市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市辖区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并按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存入该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的10倍发放贷款。安排市级工业发展资金对重点中小企业票据贴现费用进行补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条件的,可享受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对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三、大力促进民营企业成长壮大
(十一)鼓励扩大民间投资。发挥市、县(区)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设立基金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向“1+8”工业园区及各类产业园区、“5+1”重点产业和“东进融入”领域投资布局,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开工后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世界500强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不高于项目开工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按1‰-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更高支持。本土民营企业新增投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环境保护、新能源设施建设运营。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每年遴选20户优质民营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扶持方案,有效配置重要资源和要素保障,支持企业梯度发展、做大做强。大力支持瞪羚企业发展,对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万元以上,且连续2年增长30%以上或3年复合增长20%以上的民营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大独角兽企业培育和扶持,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在雅发展总部经济,经认定的现有总部,按其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环比增长额的50%给予研发补助资金,期限5年。新落户的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前三年给予60%研发补助资金支持,后两年给予40%研发补助资金支持。
(十三)促进中小企业蓬勃发展。市、县(区)整合各类资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积极申报省级行业“小巨人”型和高成长型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的行业“小巨人”型和高成长型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法人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支持民营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在“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小升规”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财政支持、税费优惠等政策。
(十四)健全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鼓励“1+8”工业园区加强民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以公益性服务为导向的中小企业服务公司和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多形式、多层次地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投资融资、人才引进、市场营销等专业化服务,每年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不低于1000家次,服务满意率不低于90%。在2019年组建5家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到2020年实现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全覆盖。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民营企业满意度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按照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20%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五)建设标准厂房服务民营企业入驻。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在全市“1+8”工业园区建设一批标准厂房,原则上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每年新增标准厂房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为民营企业“拎包入住”提供支撑。对符合我市重点发展的“5+1”绿色产业的民营企业,在入驻前三年标准厂房租金和管理费用减半收取,对当年入驻并且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免收当年租金和管理费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对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给予项目用地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鼓励工业“上楼”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进行奖补和向上争取项目扶持资金。
四、着力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对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达到一定水平的给予资金奖补。支持企业开展首批次、首版次、首台套认定。鼓励企业创建创新平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和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运行良好的技术中心经评价后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支持开展创新示范企业、工业知识产权运用试点企业建设,优先给予项目推荐。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民营企业给予每个资质10万元奖励。
(十七)推动民营企业“两化融合”。对在雅安注册的独立法人民营企业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项目,经认定,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专项支持。启动建设雅安市“两化深度融合,万家企业上云”工业云平台,到2022年推动300户以上民营企业免费上云,无偿使用云计算资源和服务。推动各基础通信运营商针对民营中小企业专线提速降费,到2022年,实现1000兆光纤宽带到各民营企业的普及应用,在民营企业集中的园区实现窄带物联网(NB-IoT)全面覆盖和5G商用规模部署。
(十八)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支撑。实施民营企业家培训计划,利用3年时间对全市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业主轮训一遍。鼓励民营企业依托“雅州英才”工程开展赴外招才引智,对参加市上统一组织的赴外招才引智活动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的引才工作经费支持。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柔性引才,对通过评审的,最高可给予人才10万元至60万元的人才补助,给予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民营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高层次人才第一、二、三类条件的,在雅工作期间,每年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平台,对通过评审的,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资助。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申报省“千人计划”“天府万人计划”等省级以上人才项目,对项目申报成功的,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人才资助。做好规模以上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发放雅州英才卡,在子女入学、就医、汽车年审等开设绿色服务通道,对获得四川省创新型企业家称号等相当于本层次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在全市范围内协调解决子女入学问题,享受市内公立医院看病就诊特约医疗等绿色服务通道。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负责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高级管理人才等相当于本层次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在企业注册地范围内协调解决子女入学问题,享受所在地公立医院看病就诊特约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支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做到应评尽评。
五、优化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环境
(十九)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梳理编制“最多跑一次”“一小时办结”“全程网办”清单,实现80%以上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推进“项目建设现场联合踏勘一车制”改革,对所有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服务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不断提高民营企业项目建设前期手续办理速度,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审批全流程总用时压缩至90个工作日内。着力建立健全从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环评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一厅通办”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项目“审批链条”上涉及的政府部门、配套服务单位,进驻市、县(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探索一口受理、超前服务、联合告知、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审批新模式。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承诺制。试点推行新设商事主体“容缺登记”。对重点民营企业落实好“金熊猫服务卡”保障制度。开展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
(二十)全力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人身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保全等措施,严禁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加大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依法惩处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民营企业家信誉的行为。对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对涉及民营企业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申诉案件、企业改制纠纷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要依法予以纠正并给予当事人相应赔偿。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时,要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联席会议制度和民营企业评议相关职能部门制度,做好与全国、全省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对接工作,积极响应民营企业诉求。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开展法律帮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加强专业调解机构建设,强化诉调对接机制,促进商事纠纷快速化解。建立企业和企业家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建立轻微违规“首次不罚、告诫到位、下不为例”制度,实行轻微违法慎用强制措施。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以律师、公证员为主的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队,为民营企业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治培训等法律服务,促进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二十一)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快形成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依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正当行为,坚持严管、细管、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垄断性企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断供或强迫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和收费。定期组织发布“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探索建立侵权投诉督办(转办)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市场秩序。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鼓励融资支持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其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不得少于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
(二十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公职人员与民营企业及民营经济人士交往的“负面清单”,明确交往行为规范,做到交往有温度、交往有边界、交往有底线。对工作中出于公心、不涉及私利、担当尽责,因敢抓敢管、敢闯敢试而出现失误或错误的,经认定应予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作从轻、减轻处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对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对因结构调整造成转型发展困难的民营企业给予关心、关爱。
(二十三)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在涉企执法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执法环节全程可追溯。坚决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气等措施,严禁重复、多头检查,确保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采取多种形式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依法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二十四)提高民营企业家社会地位。大力营造尊重企业家、重视企业家、保护企业家的良好氛围,每年表扬奖励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对优秀民营企业家以及在外和返乡创业企业家,可聘请担任政府经济顾问,依法依规体现政治待遇,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中,积极推荐诚信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艰苦创业、支持党建工作等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举办各类重大活动,应当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建立完善各级党委政府与民营企业家定期沟通、民营企业家列席经济工作会议、民营企业家智库等机制,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制定各类涉企政策,应当充分征询民营企业家意见。引导广大企业家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做到“不碰红线、不踩底线”。引导民营企业家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鼓励民营企业家积极参与精准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通过主流媒体、互联网新媒体和公益广告渠道,宣传报道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引导全社会像尊重科学家那样尊重企业家。
六、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组织保障
(二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雅安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对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和服务力度。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建立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每年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不少于1次。强化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把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
(二十六)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各县(区)、经开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此前凡是与本政策措施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开展涉企政策“刚性兑现”专项巡查,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本文件所列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除民营企业外,同时包括小微企业,凡涉及资金扶持、奖励等资金来源,在相应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范围的,由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全市同类资金扶持、奖励政策,不分部门、不分文件种类,只能享受一次,各部门资金扶持、奖励标准不统一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