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大数据、集成电路、高端软件、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技术、信息安全以及数字化、智能化赋能产业发展等数字经济领域,注册和纳税地点在直管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支持重点领域发展
第一条 支持大数据发展
(一)对企业自主投资建设且入选国家相关部委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按该项目建设成本的15%给予累计最高200万元补助。
(二)使用直管区供应商提供的云服务的企业,其年度上云费用超过10万元的,给予其年度上云费用40%的补助,每年补助最高20万元。
(三)对大数据产品或服务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较上年度增速达到20%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5万元、11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集成电路发展
(一)对向IP供应商购买IP(含Foundry IP模块)、向EDA 供应商购买EDA设计软件进行研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购买费用的30%给予每年最高450万元补助。
(二)对完成全掩膜(Full Mask)工程产品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补助。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MPW 直接费用的50%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补助。
(三)鼓励集成电路装备企业申报四川省级及以上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认定,对新获得国家级、四川省级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梯度奖励只可享受一次。
第三条 支持高端软件发展
(一)新获得四川省或成都市首版次认定的软件产品,按认定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20%,给予研制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每个产品仅可享受一次。
(二)对完成向鲲鹏等国产自主可控生态转化的应用软件、平台软件和行业标杆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15万元、30 万元奖励或等额信息化服务相关资源。
(三)支持企业开展软件国产化替代应用,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产品或服务,且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按照该产品或服务的研发费用投入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中研发人员薪资占研发费用投入比例不得超过50%。
(四)支持汽车、航空、工程机械、智能装备等制造领域的骨干企业对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进行剥离,新设立工业软件企业,并鼓励其研发的行业软件产品在川渝地区推广应用,对年度总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按行业软件产品在川渝地区年度销售收入的3%,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第四条 支持人工智能和新一代通信技术发展
(一)鼓励企业联合国家超级计算成都中心,围绕基础研究、工程仿真、人工智能、精准医学等领域开展合作研究,对其承担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发布的超级计算应用课题和项目,按立项经费中实际使用的高性能计算服务费给予1∶1配套支持;获得戈登·贝尔奖、世界大学生超级计算机竞赛ASC、中国科学院先导杯并行计算应用大奖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人工智能+”“5G+”应用场景,对从直管区内注册企业采购关键设备、系统软件和解决方案且年度采购额达到300万元的,按年度采购额的5%给予应用场景投资方每年最高50万元补助。
(三)支持企业购买通信测试仪器仪表开展5G/6G等新一代信息通信产品研发,对年度通信测试仪器仪表购置费用达到200万元的,按年度购置费的1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补助。
第五条 支持信息安全发展
(一)对经第三方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或经国家相应主管部门认证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按检测认证费的50%,给予送检企业累计最高50万元补助。
(二)支持在直管区自主投资建设信创产业协同适配中心、网络安全测试认证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建成投产后,对平台软硬件投入达到500万元,且非关联付费用户数达到20家的,按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平台建设方最高500万元补助,按年度实际产生服务费用的50%,给予平台运营方累计最高500万元补助。
三、支持项目落地
第六条 支持资金到位和入驻载体
(一)内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市外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按实缴市外资金的5%,给予累计最高500万元支持。外商直接投资(FDI)新实际到位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分别按实际到位金额的3%、5%,给予累计最高500万元支持。
(二)对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利用市外资金购买直管区内非关联企业的办公用房自用,按实际支付购房价款的10%,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1000万元购房补助,每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对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租赁直管区内办公用房自用,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平方米全额房租补助,且人均补助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补助按成都科学城国有载体租赁价格标准执行,为先缴后补形式。
四、鼓励创新研发
第七条 鼓励技术研发
(一)鼓励高能级企业在直管区新设立研发中心,对世界500强,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中国500强、中央企业,给予800万元补助;对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主要证券市场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给予500万元补助;对新经济500强、专精特新企业、省属国企等,给予300万元补助。补助在其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后分三年给予。
(二)对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同期研发费用投入占比分别达到10%、8%、5%的企业,按研发费用投入的30%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补助。
(三)对新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部委有明确配套经费额度规定的,省市区三级共同给予规定的配套经费支持;未明确配套经费额度的,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三年累计给予3000万元支持,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其他国家级创新平台分三年累计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四川省级创新平台,省级部门有明确配套经费额度规定的,市区两级共同给予规定的配套经费支持;未明确配套经费额度的,给予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省级创新平台50万元支持。
第八条 鼓励资质认定
(一)对首次获得甲级、乙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5级、4级、3级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优化级、量化管理级、稳健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一级、二级、三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给予每个资质10万元奖励。
五、支持发展壮大
第九条 支持稳步发展和协作配套
(一)对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二)对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带动直管区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和配套体系,年度配套产品或服务采购达到1000万元的,按较上年度新增采购额的1%给予采购方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
第十条 强化金融扶持
(一)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正式上市之后,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支持。
(二)对企业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融资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不超过实际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累计最高200万元补助。
(三)对新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按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的20%,给予累计最高200万元支持。
六、附则
(一)本政策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需纳入使用部门年度产业发展资金统筹安排,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本政策条款间如有重复包含的、本政策与直管区其他产业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本政策由四川天府新区新经济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天成管办发〔2019〕23号)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废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版)兑现办法
一、申报说明及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以下支持均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不限于企业(项目)运营情况,技术和产品情况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第三方年度审计报告、年度纳税佐证原件供查看,并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公共服务系统和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填报佐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年度均指自然年,年度销售收入均以当年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一)支持大数据发展1.试点示范项目补助
申报说明∶按项目年度实际支出建设成本为准。
申报材料入选佐证,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包含项目建设成本投入情况)。
2.上云补助
申报材料∶上云服务合同、发票、转账凭证,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
3.大数据营收奖励
申报说明∶本款与本政策第九条第一款不可重复享受。申报材料∶对应年度的销售合同、发票、到账凭证。(二)支持集成电路发展1.设计补助
申报说明∶本款与本政策第七条第二款不可重复享受。申报材料∶IP、EDA采购合同、发票、转账凭证(若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委托流片,需提供WIP信息、IPmerge信息和出货清单),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使用IP、EDA开展产品研发的情况说明。
2.流片补助
申报说明∶本款与本政策第七条第二款不可重复享受。申报材料∶流片项目的工程流片加工业务统计表,工程流片加工合同、发票、转账凭证(若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委托流片,需提供WIP信息和出货清单),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芯片版图缩略图及正版软件使用佐证,MPW 或工程流片产品的情况说明。
3.首台(套)奖励
申报说明已享受奖励的企业达到更高梯度标准,仅奖励差额部分。
申报材料∶有关部门首台(套)产品认定佐证。
(三)支持高端软件发展
1.首版次奖励
申报说明∶本款与本政策第九条第一款不可重复享受。申报材料∶首版次产品认定佐证,该产品认定当年销售合同、发票、到账凭证,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
2.自主可控奖励
申报材料∶参照《成都鲲鹏生态基地基础服务费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文件。
3.软件国产化补助
申报说明支持范围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中间件、语言处理系统(包括编译程序、解释程序和汇编程序)和办公软件(包括文字处理、电子表格、幻灯片以及一些初级图片处理程序)、设计类软件(虚拟仿真系统、CAD、CAE、CAM、CAPP、BIM、PDM等)、生产控制类软件(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工业控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MES、制造运行管理MOM、调度优化系统ORION、先进控制系统APC、安全仪表系统SIS、可编程控制器PLC等)。本款每个企业每年可申报3个不同项目,且每个项目仅可申报一次。用户企业注册在直管区的,补助资金的30%给研制企业、70%给用户企业,由研制企业牵头,联合用户企业一并申报。用户企业注册在直管区以外的,补助资金100%给予研制企业。本款可与本政策第七条第二款同时享受。
申报材料∶国产化替代应用佐证,知识产权相关佐证,软件产品或服务销售合同、发票、到账凭证,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包含研发费用投入情况),第三方机构软件测试报告,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
4.工业软件应用奖励
申报说明本款与本政策第九条第一款不可重复享受。申报材料∶母公司能级佐证,知识产权相关佐证,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到账凭证,川渝地区用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
(四)支持人工智能和新一代通信技术发展1.超算应用项目奖励
申报材料∶立项佐证,国家超级计算成都中心出具的消费清单,国际、国家、省部级奖项获奖佐证。
2.应用场景投资补助
申报说明∶本款与本政策第九条第二款不可重复享受。申报材料∶场景建设方案,设备、软件或服务的采购合同、发票、转账凭证,采购供应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
3.通信测试设备补助
申报说明∶本款与本政策第七条第二款不可重复享受。申报材料∶购买测试设备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开展5G/6G新一代通信技术或产品研发佐证。
(五)支持信息安全发展1.检测认证补助
申报说明产品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要求》或《商用密码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第三方机构应纳入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承担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如同一产品多次送检,仅就通过检测认证当次的费用进行补助。
申报材料∶产品简介,产品检测认证合格佐证,通过检测认证当次对应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
2.平台补助(1)建设补助
申报说明平台能提供网络安全基础技术与应用研究、安全可控体系及国产软硬件平台适配和测评等公共服务。
申报材料服务企业明细,销售服务合同、发票、到账凭证,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包含平台建设费用情况),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
(2)运营补助
申报说明企业需获得信创产业协同适配中心、网络安全测试认证中心的平台建设补助后才可申报。本款与本政策第九条第一款不可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服务企业明细,销售服务合同、发票、到账凭证,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包含平台建设、服务费用情况),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
(六)支持资金到位和入驻载体
1.资金到位支持
申报说明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企业可申报本款内资到位支持。外资到位支持不受注册时间限制。需开展实际经营。市外注册资金指成都市以外的境内法人(不含自然人)股东投资的资金。外商直接投资(FDI,包括港澳台法人)按兑现通知发布当日人民币汇率进行计算。已享受支持的企业达到更高梯度标准,仅拨付差额部分。
申报材料∶企业章程,资金到位凭证,实际经营佐证。
2.载体补助
申报说明2022年1月1日起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可申报本款补助。需实际入驻办公。市外资金指成都市以外法人(不含自然人)投资的资金。同一载体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按照5∶3∶2的比例分连续三年拨付,后两年需再次提交申请并满足实际办公和年度销售收入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租房补助执行4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且不超过实际租赁价格),后续标准以发布通知为准。人数按企业在直管区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数进行核算。同一载体不能同时重复享受租房补助。重点项目不受“年度销售收入”限制,其实验室场地不纳入人均补助面积计算且可享受补助。
申报材料∶销售合同、发票、到账凭证,实际购买或租赁载体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实际入驻佐证,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申报购房补助提供)。
(七)鼓励技术研发1.研发中心补助
申报说明∶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企业可申报本款补助。需开展实际经营。按新注册企业的上一级母公司能级核定补助梯度。补助按照5∶3∶2的比例分连续三年拨付,后两年需在满足本款要求情况下再次提交申请。重点项目不受注册时间、年度销售收入、母公司能级限制。
申报材料销售合同、发票、到账凭证,母公司能级佐证,实际经营佐证。
2.研发投入补助
申报说明需开展实际经营。重点项目不受销售收入和研发费用投入占比限制。
申报材料∶销售合同、发票、到账凭证,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包含研发费用投入情况),实际经营佐证。
3.创新平台支持
申报说明∶后两年需再次提交申请。申报材料获批证明。
(八)鼓励资质认定
申报说明本条均要求为新获取(通过)资质(认定)。已享受奖励的企业达到更高梯度标准,仅奖励差额部分。
申报材料资质认定佐证。
(九)支持稳步发展和协作配套
1. 稳步发展奖励
申报说明需开展实际经营。
申报材料∶销售合同、发票、到账凭证,实际经营佐证。2.协作配套补助
申报说明需开展实际经营。
申报材料对应年度的产品或服务采购合同、发票、转账凭证,采购的产品或服务进入产业链和配套体系的情况说明,实际经营佐证,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
(十)强化金融扶持
1.上市支持
申报说明∶自2020年1月1日起上市企业可申报本款支持。申报材料∶上市申报受理佐证,股票成功发行佐证。
2.贷款融资补助
申报说明∶需开展实际经营。需实际支出利息。
申报材料∶相关贷款融资凭证,资金到账凭证,利息支出佐证,实际经营佐证。
3.创投到位支持
申报说明∶需开展实际经营。创投机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资金来源为四川省内各级政府含下属平台公司设立、参与或管理的创投机构的,不享受本款支持。
申报材料∶创投机构登记备案凭证,投资相关协议及资金到位凭证,企业章程,创投机构设立、管理架构说明,实际经营佐证。
二、申报时间
2023年至2025年,每年申报一次,以发布的具体通知为准,超过申报时间不予受理。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涉及分三年给予的扶持,其后两年扶持可在2027年内自主提交申请。
三、申报流程及资金安排
(一)申报流程企业在兑现通知发布后向新经济局提交书面申请,新经济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书面征求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对无异议的兑现申请,由新经济局按程序安排兑付。
(二)资金安排∶在政策有效期内,结合企业2022年至2024 年三年实际经营情况,对其当年和三年享受扶持实行总量控制,前两次申报因总量控制而未予兑付的部分,可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在后续申报时兑付。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上级明确有配套经费额度的可不受总量约束。
(三)签订投资服务协议的企业申报流程及资金安排∶协议中约定(含参照本政策约定)的条款均由招引(服务)部门负责兑付;符合本政策申请条件且协议中未约定同类型条款的,由招引(服务)部门负责初审并提供明确兑付意见,报新经济局复审后按程序安排兑付。对同类型条款,本政策与协议有重复交叉的,以协议为准。当年度依据协议和本政策兑付扶持实行总量控制,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上级明确有配套经费额度的可不受总量约束,第七条第三款上级明确有配套经费额度的由招引(服务)部门负责兑付。
四、其他说明
(一)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确定专人进行政企对接,按相关部门的需求报送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
(二)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应承诺在直管区存续期不低于10年或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的,其享受的扶持应按要求全部退回。
(三)本政策仅供成都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和四川天府新区投资促进中心参照条款拟订投资服务协议,用于招引重点项目。对招引的重点项目,需在协议中明确项目概况、项目支持、项目效益、违约责任等,具体支持和兑现标准以协议为准。
(四)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企业、银行、第三方机构等相关单位鲜章,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政策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本政策资格,对已兑付资金实行追缴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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