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和省委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围绕建设金融强省,以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主线,强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协同。构建财政金融互动政策体系,促进我省金融产业做优做强、重点行业领域金融支持精准有力、金融服务质效提升,扎实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资金保障。
二、支持做大金融总量
(一)支持做大金融产业。实施金融业发展综合奖励政策,根据市(州)(不含成都市)上年度金融业增加值、新增社会融资规模增幅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名,分档给予奖励,支持地方做大金融产业,增加金融资源有效供给。实施金融业经济贡献补助,根据成都市上年度金融业增加值增速、新增社会融资规模增幅完成情况分档予以支持,并按其金融业相关指标给予一定补助,大力支持成都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对年度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县(市、区),分档给予奖励,支持优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
(二)支持做大融资规模。对不同类型银行机构年度贷款余额、贷款余额增幅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分档给予奖励;对不同类型地方金融组织按年度提供融资余额增量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名,分档给予奖励,推动做大融资总量。对不同类型银行机构年度新增贷款额、新增贷款额增幅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分档给予奖励,激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信贷投放力度,提升信贷增长稳定性。
(三)支持发挥保险综合效能。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大力推动保险资金入川。对人身险、财产险两类保险机构的年度保费收入、保险金额、赔付支出进行综合排名,分档给予奖励。对投资我省重大项目且年度累计新增投资额排名靠前的保险机构,分档给予奖励。
(四)提升直接融资水平。实施直接融资奖励政策,按市(州)直接融资、上市储备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排名,分档给予奖励,支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为我省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服务的主承销机构根据当年实现融资额、融资成本、融资户数等因素实施综合排名,分档给予奖励;对参与承销我省地方政府债券的金融机构根据承销团成员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实施综合排名奖励,支持提升债券融资服务质效。
三、推动产融合作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五)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围绕守牢建好“天府良田”重点任务,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中央财政奖补政策。加快落实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提质增效重点任务,省级财政对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粮食生产经营贷款和现代农业发展贷款担保的低费率部分给予综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引导市县发挥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分险增信作用。落实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中央财政奖补政策。
(六)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融资发展。聚焦新型工业化、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企业融资发展,统筹建立集中统一规范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池和“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分设差异化专项贷款子产品,实施统一分险比例,重点支持六大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内外贸等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给予获贷企业一定比例贴息,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实施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费补贴、中小微外贸企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
(七)有效扩大全省投资与消费。用好用足增发国债、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中央政策红利,推动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充分释放投资与消费潜力,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保交楼”专项借款贴息、重大产业项目投资贷款贴息等阶段性政策,并根据经济运行态势动态调整。
四、支持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八)支持科技金融发展。围绕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聚焦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支持做好全方位金融服务。对投资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为我省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支持的银行机构,以及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主承销机构,省级财政给予一定奖补。
(九)支持绿色金融发展。聚焦“双碳”目标,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和绿色信托发展,积极申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进省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建设,推动金融系统逐步开展碳核算,充分发挥省级生态环保金融支持储备库作用。支持绿色债券发展,对发行绿色债券的主承销机构给予一定奖补;降低生态环保融资成本,对生态环保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根据中央财政相关政策和资金安排情况,支持涉林企业(个人)融资发展。
(十)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以引导金融服务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为主线,落实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奖补政策,对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对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给予奖补,对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奖补支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对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增速超过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一定幅度的银行机构给予奖补。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给予贷款奖补。对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奖补、省级再担保机构给予再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对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机构给予补贴,实施外卡刷卡设备和运维费用补贴以及外卡刷卡费用补贴,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实施政策性保险保费奖补,支持“三农”和乡村振兴。
(十一)推动养老金融发展。大力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规范发展个人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完善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银发经济的财政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养老存款、理财、保险、基金等各类个性化金融产品,以及为康养服务、智能设备制造、旅居养老、医养结合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做好养老产业融资能力提升,对银行机构运用养老再贷款发放的贷款给予奖补。
(十二)推动数字金融发展。深化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推动金融产品、服务渠道、业务流程数字化升级,为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信息安全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数字金融研发应用,对被纳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数字金融”主题工具的创新应用给予一定奖补。支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对通过地方平台发放贷款的银行机构给予一定奖补。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对在农村地区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机构给予补助。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财政金融互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的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推介和业务指导,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细化工作举措,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省级财政对各地的激励奖补资金应专项用于支持做大金融总量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将金融机构获得奖补资金情况作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激励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推动本意见落地落实。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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