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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重点支持10领域

来源:来源: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2021-08-26
       近日,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简称“成都市新经济委”)发布《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写明,成都将在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和流通、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等4大类、10个方面进行政策支持和项目补助。
 

一、深化数字化赋能行动

(一)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企业自主投资建设数据服务平台并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按照企业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二)数据服务平台流通收益奖励项目

       企业或机构将高价值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加强应用,按照该数据流通收益的10%给予数据接入企业或机构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三)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成都将对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并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按照企业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四)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运营补助项目

       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且服务企业数超过200家(含),按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年度运营成本的10%给予运营企业或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壮大

(五)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建设补助项目

       对自主投资建设且通过国家部委评选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该项目建设成本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强化金融支撑项目

       将大数据企业纳入成都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和成都新经济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给予直投或跟投。

      具体参照《成都市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实施细则》、《成都市新经济产业投资基金实施细则》执行

涵养产业生态

(七)、大数据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机构奖励项目

       对于获批省级及以上数字经济发展先导示范区的区(市)县,给予其数字经济为主导的产业功能区核心大数据产业园区的专业化运营机构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大数据产业标准制定奖励项目

       大数据国际标准制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企业或机构的,其中主导编制标准的第一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60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40万元。

       大数据国家标准制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企业或机构的,其中主导编制标准的第一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30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20万元。

       大数据行业标准制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企业或机构的,其中主导编制标准的第一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20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10万元。

       大数据地方标准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企业或机构的,其中主导编制标准的第一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20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10万元。

(九)大数据产业国际性、专业化活动补助项目

       引进、策划、组织一批国际性、专业化的大数据产业展会、专业赛事和学术交流活动,吸引国家省市相关领导、国内外院士、行业专家、知名大数据企业家等超过100人,参会人数达500人以上,按照会议投入的50%,给予承办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最高150万元的补助。

(十)大数据对接、协作项目活动补助项目

       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数据资源供需对接、企业协作等大数据项目活动,活动规模超过100家大数据企业,单场活动宣传流量在1000万人/次以上,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自主举办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单场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注 意 事 项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能享受一次,同一企业同一政策条款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本政策支持项目数量根据当年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情况择优选定,未能当年享受到政策支持的项目纳入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在后续年度的政策支持中予以优先考虑。

       每年7月底前,由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市新经济委。

       本政策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