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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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北交所转板规则征求意见 精选层挂牌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

发布日期:2021-07-03
近日,证监会就《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转板相关安排,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

 

 

证监会表示,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是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进一步明确转板相关安排,证监会对《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原指导意见)作了修订,形成《指导意见》。

 

 

原指导意见自2020年6月份发布实施以来,对明确转板上市基本制度安排、规范转板上市行为、指导建立转板上市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次改革后,原精选层挂牌公司整体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公司的属性转变为上市公司,原指导意见中部分条款不再适用,需要做出调整。

 

 

《指导意见》共修订15处,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删除《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二是名称修订。将其中“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改为“转板”。三是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五是对相关条文的内容作了适应性调整。

 

 

对于制度衔接,证监会表示,对于北交所开市前向沪深交易所提交申请的,适用原指导意见及配套规则。对于北交所开市后、《指导意见》及配套规则正式生效前,向沪深交易所提交转板申请的企业,沪深交易所参照原有规则进行受理和审核。

 

 

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指导意见》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