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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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中小微企业营商环境,又一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商事登记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发布日期:2022-12-09
近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与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实现企业登记信息共享,双方在遵循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原则下通过信息共享实时掌握企业登记信息动态,这将对改善营商环境、推动企业融资发展等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支持广东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据介绍,这一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将主要带来三大好处。

一是节约社会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双方通过信息系统和技术实现资源的交互,解决不同层次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减少信息的重复和浪费,大大提高了资源利用率。

二是畅通信息渠道,助力实现融资,通过信息共享,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和渠道,有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强投资者的投资意向,进一步提高融资效率。

三是规范股权流转,推动企业发展,及时、准确地共享企业注册信息、股权变更、股权质押和股权冻结等事项,有利于帮助股东和投资者规避股权转让纠纷、重复质押等问题,更好地支持企业股权合法流转和质押融资,维护股东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事实上,近年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与商事登记机构之间建立信息对接机制的呼声不断。2021年两会期间,全联并购公会围绕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交的《关于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与商事登记机构之间建立信息对接机制的提案》从全国工商联收到的255件提案初稿中脱颖而出,成为最终被确定的48件上报提案之一。

《关于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与商事登记机构之间建立信息对接机制的提案》,聚焦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指出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法》授权的合法的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但在实际运行中,还没有实现与各级地方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导致相关市场主体之间一直存在关于股权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引发权属纠纷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该提案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专业建议:

一、建议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建立企业查询股东名册及股东查询持股情况的自主信息查询系统,并与各省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联通。

二、通过连接互通的信息平台将股权出质、司法冻结及扣划信息等信息及时传递共享。

三、建议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与商事登记机构的职责进行系统性的清理,特别是对交叉地带、模糊区域的工作进行责任边界的明确划分。

据了解,现行《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条规定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办理股权质押的职责分工,但没有考虑到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事宜。由此,自2011年国务院允许各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以来的十余年期间,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成为横在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工商)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一道难题,成为困扰行业发展的重大法律障碍,严重阻碍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孕育着极大的风险。

据了解,10年来各方一直在化解这个难题。

一是国务院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明确要求:“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二是《证券法》已经修改。经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区域性股权市场委员会、证券行业内专家学者以及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证券法》已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外的机构承办“其他证券”的登记。

三是《民法典》中第443条确立了“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一般原则,废除《物权法》第226条的有关规定。

 

除此之外,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内也是行动不断。

2021年12月2日,上海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依托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上线试运营。在业内首个运用大数据技术防控基金份额交易风险,专线连接政务外网获取工商大数据中心法人库(市市场监管局)相关数据,支持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托管、转让、质押登记等业务过程中的信息比对、核验。

2022年8月,山西股权交易中心与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举办深化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帮办服务窗口揭牌仪式,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郭彪表示,在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的支持与指导下,山西股交将借助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帮办服务窗口可以进一步将服务内容延伸,发挥更全面的资本服务功能,促进全省营商环境优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支持科技创新的包容度和覆盖面、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登记托管是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和交易等业务的基础,是市场的重要职能之一。《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托管职责。《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对登记托管业务进行了专章规定。《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明确区域市场运营机构为商业银行股权托管机构之一。

近年来,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支持了一大批中小微企业发展。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22)》显示,截至2021年底,区域性股权市场累计服务企业186759家,其中挂牌公司37955家,展示企业137893家,纯托管公司达到了1091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