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即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对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在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安排。同时,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优先使用再生原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使用获证梯次利用产品。
鼓励动力电池生产优先使用再生原材料
《办法》要求,原则上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装机的动力电池回收主体责任,电池生产企业承担直接销售至市场的动力电池回收责任,梯次利用企业承担生产的梯次利用产品回收责任;电池租赁运营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服务网点、回收经营者、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他产生废旧动力电池的单位应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
在设计阶段,《办法》指出,电池生产企业应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动力电池拆解技术信息。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优先使用再生原材料、公开动力电池中再生原材料的使用比例。
在装机阶段,电池生产、汽车生产企业应将本企业研发、生产、装机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集中交售给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在销售环节,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电池达到企业规定的退役条件时,及时通过车载信息系统或售后服务渠道等途径告知新能源车所有人回收处理的要求与程序。
同时,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地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自设或委托建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电池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动力电池直接销售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自设或委托建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
在梯次利用企业产品认证方面,《办法》指出,鼓励梯次利用企业积极参与梯次利用产品自愿性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使用获证梯次利用产品。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水平持续提升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动力蓄电池的退役量也将逐年攀升。
动力电池占新能源汽车整车成本的30%—40%,是整车中最有价值的系统。一般来说,车辆使用5年—8年,电池容量低于80%,可视为达到退役条件。退役的动力电池可降级用于两轮车、小型储能等场景。对于无法梯次利用的电池则进行再生利用,破碎提炼出锂、钴、镍等有价值的金属材料循环利用。
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
今年6月,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业和信息化部陆续出台《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指南等政策文件,发布了动力电池产品规格尺寸、编码规则、拆解规范、余能检测等国家标准。推动动力电池全国统一编码,并建立国家溯源管理平台和全生命周期的溯源监测机制,指导汽车生产企业、梯次利用和电池生产企业在全国建成了一万多个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服务网点,覆盖了31个省327个地级市。同时,还培育遴选了84家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形成可满足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处理需求的综合利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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