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

ས་ཁོངས་རང་བཞིན་གྱི་རྐང་དབང་ཚོང་ར་ནི་ཚོང་རར་ཞུགས་མེད་པའི་ཁེ་ལས་ཀྱིས་ཐད་ཀར་མ་དངུལ་འདུ་འཁོར་གྱི་ཐབས་ལམ་གཙོ་བོ་ཞིག་རེད།

证监会:研究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工作

发布日期: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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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答复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05号提案《关于放开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品种的提案》:
       目前,我会正在研究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工作,综合考虑各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情况、业务能力、运行安全规范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地方监管能力等因素,研究适当丰富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证券品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条件成熟,将报国务院同意后进行试点和推广。
 
以下为答复全文: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05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放开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品种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区域性股权市场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功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扎实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已初步迈上规范发展的轨道。截至2020年6月底,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3.11万家,展示企业11.48万家,托管公司4.73万家,累计实现股权融资0.23万亿元。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塔基”,拓宽了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了挂牌企业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增强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二、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扩大业务范围事项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明确,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目前,资产支持证券限于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交易。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管,其发行、交易应在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进行。新《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我会将配合国务院立法部门做好相关办法的制定工作,在行政法规层面统一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目前,我会正在研究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工作,综合考虑各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情况、业务能力、运行安全规范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地方监管能力等因素,研究适当丰富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证券品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条件成熟,将报国务院同意后进行试点和推广。

       2020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正式同意北京市“在现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框架下,设立私募股权转让平台,拓宽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我会正在稳步协调推进该项工作落地。

       下一步,我会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导向,继续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供给,进一步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中小微企业政策扶持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不断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服务能力,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