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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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提案吁请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对接机制

发布日期: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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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正式报送提案《关于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与商事登记机构之间建立信息对接机制的提案》,呼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对接机制。《提案》由全联并购公会提出,由全国工商联上报。

      《提案》指出: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法》授权的合法的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但在实际运行中,还没有实现与各级地方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导致相关市场主体之间一直存在关于股权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引发权属纠纷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提案》提出三条建议:一、建议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建立企业查询股东名册及股东查询持股情况的自主信息查询系统,并与各省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联通。二、通过连接互通的信息平台将股权出质、司法冻结及扣划信息等信息及时传递共享。三、建议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与商事登记机构的职责进行系统性的清理,特别是对交叉地带、模糊区域的工作进行责任边界的明确划分。

      《提案》已引发全国股交行业热议,频繁转发。原因在于《提案》触及了十年来阻碍全国股交行业发展的一个重大障碍,即国家市场监管部门与股交中心之间在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及信息系统对接方面的难题。

       据了解,现行《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条规定,明确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办理股权质押的职责分工,但没有考虑到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事宜。由此,自2011年国务院允许各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以来的10年期间,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成为横在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工商)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一道难题,十多年来至今未能妥善解决,成为困扰行业发展的重大法律障碍,严重阻碍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而且孕育着极大的风险。

       据了解,10年来各方一直在化解这个难题。一是国务院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 干 政 策 措 施 的 意 见》(国发〔2015〕32号),明确要求:“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二是《证券法》已经修改。经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区域性股权市场委员会、证券行业内专家学者以及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证券法》已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外的机构承办“其他证券”的登记。三是《民法典》中第443条确立了“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一般原则,废除《物权法》第226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通知》、《证券法》、《民法典》已经废除《物权法》226条,非上市股权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的规定已被废止。这意味着长期困扰全国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最大法律障碍已被扫除。

      据了解,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股权质押登记办法》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全国各股交中心、四川和内蒙古省级金融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都提出了书面意见,呼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能够正视影响股交行业发展的重大障碍,将股交中心列入可以依法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机构,并且同意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与股交中心之间建立信息对接机制。本次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报送的《提案》,也是助力促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采纳证券行业多年的呼吁。

       全联并购公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民间行业协会。设立于2004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业务主管部门为全国工商联。

       作为全国工商联直属的唯一金融属性行业商会,全联并购公会现拥有300余家机构会员和5000多名个人会员,建立了法律、基金、标准、国际、并购维权、区块链以及信用管理、金融文化、金融科技等19个专业委员会,在大陆地区、香港,以及日本、美国等19个省市、地区和国家建有工作委员会,为规范并购行业发展、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深度结合、提升中国企业竞争力、促进中国企业参与全球并购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