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天津市金融局、市场监管委发布《关于规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津金监局〔2019〕26号,简称《天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天津股交(OTC)是辖区内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可以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股份公司股份集中登记托管、与工商建立对接机制。
在证监会《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清整办函〔2019〕131号,简称《指导意见》)之后,天津率先取得《指导意见》所称的省级人民政府(主管机关发文的效力一样)的发文,一举解决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的四大瓶颈,标志着天津在贯彻落实证监会《指导意见》、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法律制度方面取得新的进展,为全国股交同行提供了先进的借鉴案例。
据了解,《指导意见》的出台思路是,以推动本市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集中登记托管为切入点,先期支持天津OTC开展本市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委与天津OTC建立股权登记服务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机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后期根据《证券法》修订进展进一步明确天津OTC开展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法定资格,彻底解决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股权变更、出质登记法律效力问题。
以下是《天津指导意见》全文。
天津市金融局 市场监管委《关于规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
为规范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管理,维护股东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股权有序流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13号)、《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清整办函〔2019〕131号)要求,现就全市规范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
(一)本意见所称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是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公司的委托,管理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并办理股权的登记、变更、质押、冻结等相关股权管理事务。
(二)推进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有利于构建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登记服务体系,建设以股权融资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规范发展,有效破解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
(三)开展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遵循集中统一、高效服务、规范有序的原则。
二、支持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开展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
(四)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天津OTC)是经市政府指定、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我市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是我市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具备开展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资格。
(五)在天津OTC挂牌或托管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出质登记的,由市市场监管委与天津OTC建立股权登记服务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机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
(六)支持其他非上市股份公司、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摘牌的公司在天津OTC办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
三、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工作机制
(七)天津OTC应加强与市市场监管委对接,建立健全登记托管业务规则和操作规程,确保股权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八)天津OTC应建立定期联系企业机制,主动服务,靠前服务,便利企业实现股权转让及融资。
(九)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委加强对天津OTC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积极实施推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
来源:天津政务网